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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更新时间:2005-12-29 14:46:21作者:未知

在我国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这期间伴随我国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职业者也经历诸多考验。近年,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被人们理性认同。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如此幼稚的法律职业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建立自己的职业共同体,拒绝各自为阵,是应对挑战的最佳选择。
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亚里士多德确立西方古典法治理念,其中精华积淀在西方法文化中,随同历史的变逐渐演变为一种法治传统,发展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近而形成现代法治文明。从实践中看,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是某一智慧者自己单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构成市民社会的各个群体集合之间的冲突、协调、妥协及其所产生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我们的法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构建相应的集合体—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1]P24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实现由习惯规则向实体规范的飞跃,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发展出功能齐备、构架严密的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和衡平的目标;三是成功构建出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成功塑造现代法治的弄潮儿——法律家群体。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的执行和遵守是整个法律控制系统的核心。法律如果要想实现由静态法规范进入社会生活变为“活的法律”,必须而且只能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体系中,使法律的选择成为评价他人的和自身行为的自觉选择。这些复杂的内化过程,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适用在其中又居于核心地位。试想,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又怎能离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呢?因而,能否构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纸上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法律是社会中多样化利益相冲突或妥协产物,其本质价值在于衡平。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其中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有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离开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适法活动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无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因为“正义并不是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奋斗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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