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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8)

更新时间:2005-12-29 14:22:18作者:未知

  各国民法典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亲属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与商品经济关系不同,后者与传统文化联系较少,前者受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清朝末年变法修律过程中,对民律草案中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和商事法的起草,与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两编的起草,就采取不同的方针与方法。光绪28年(1902年)2月颁布上谕:“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开馆编纂,请旨审订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19]民法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主编。亲属、继承二编“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编订。日本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主要是根据德国民法起草的,但亲属、继承除外。  

  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1980年作了修订。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这两项法律实质上可称之为民法的亲属编与继承编。今后重点是民法典的其他部分的修订。我们正处在20世纪90年代,许多外国民法典编篡与修订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已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只要各界同仁共同努力,一部既反映民法典共同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民法典,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宣告问世。  

  (三)关于民法典起草步骤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方法进行。方案之一是根据民事立法的现状,民法典的制定可分两个步骤。第一步补充与修订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单行法。当前正在制定合同法,还需要制定物权法或财产法。这两部法律颁布以后,第一个步骤即告完成。第二步修订民法通则,物权法或财产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使之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这个方案可采取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和专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方案之二是立法机关委托法律院校与法学研究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起草组,由专家起草民法典。所需经费由立法机关拔给,或者由立法机关协助专家起草组申请专项基金,或争取赞助。  

  我国立法机关一贯重视专家的作用,但是专门委托专家起草基本法尚无前例,这方面应大胆尝试。从各国立法史看,委托专家起草法律并非罕见,著名的瑞士民法典是由一位大学教授胡伯(Eugen Huber)起草的。我国民法学界的专家有能力承担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专家起草组在起草工作的同时,可围绕民法典起草中的理论问题,组织专题研究,使起草工作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上述两个方案可同步进行。两方案的起草组织可以互通情报,共同研究问题,取长补短。这样有利于促进民事立法的科学化,有利于促进民法学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需要大发展,民法典起草的迫切性更为突出,抓紧时间实现第二个方案,可以加快民法法典化的步伐。民法典起草中难度较大的是,物权编。由于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方面的改革有待深化,采取何种法律形式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不应因此而推延民法典起草的时间。及早动手起草民法典,可以推动对难点问题的研究。即使难点问题短时期难成定论,可以先作原则性规定或不作规定,这样做似乎显得不够周全,但从总体上看不影响民法典的大局,因为除个别难点问题外,大量的民事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民法典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主要矛盾不是解决难点问题而是解决面的问题。虽然同时解决面与点的问题是理想的方案,但如达不到,应照顾面,以解决面上的更多的问题。  

  (四)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应采取民商合一主义。具体安排可将内容较多、不便纳入民法典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将隐名合伙,居间、行纪、承揽运送等商事性合同列入民法典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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