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分析
更新时间:2005-12-31 10:01:49作者:未知
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产也如同天文数字;贪污腐败者的级别也越来越高等等,这些现象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秩序;阻碍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步伐。它的存在和膨胀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本文试通过对香港反贪机关—香港廉政公署的建设、运作和职权的分析来指导我国主要的反贪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改革和发展。进而,使香港和内地两个反贪机关各自发扬长处,弥补不足,相互借鉴,相互合作,促进各自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分别为香港和内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随着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为完成这一使命,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予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dinance,共18条)、《防止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共29条)。①通过这些机构的建设与法规的颁布为香港贪污腐败分子逐步编制起一扇疏而不漏的天网,也为促进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②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身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③
总之,香港反贪机关通过对自身组织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对其监督机构的设置从多个层面保证了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有力、清政廉明的工作作风和肃贪倡廉的工作宗旨。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是整个香港经济正常有序进行的奠基石!
二、反 贪 污 贿 赂 局
在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④最早承担反腐倡廉工作角色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察部门。后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即反贪局。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从此,内地的反贪工作进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它的成立标志着内地反贪污贿赂斗争达到一个新的起点!
各级反贪局的职责是: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调查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分析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情况、特点、规律及趋势;研究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调查措施、手段和对策;制订调查工作和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⑤各级反贪局对内受到各级检察院院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对外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依法向其报告工作。⑥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受到政府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规范要求的限制。同时,在我国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负责反贪工作。前者主要是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处分属于党纪处分。后者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之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其处分属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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