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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5)

更新时间:2005-12-31 14:35:09作者:未知

按照目前的招考模式来看,除中央各部委所招的公务员是面向全国以外,一般公务员考试的设计,各地都搞自己的一套,且均竭力从本地应届毕业生中录取公务员,这样虽解决了部分本地区学生的就业问题,但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所以也绝难保证能招录到最优秀的人才加盟法官行业。


四、对法官的管理,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法官自身的特有要求,并且法院内部的多序列管理尚未完全建立。
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级别比照套用行政级别,法官的等级及其工资也按行政级别确定,不同级别之间的法官其职权、地位和待遇有所区别。法官的任免升降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本法院内较高级别的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事实上也取决于较高级别的法官。因为法官的等级与法官是否担任司法行政职务、担任何种级别的行政职务是直接挂钩的,这种司法行政职务也是由本院院长提请有关机构和部门任免的。所以这在事实上造成了较高级别的法官对本院较低级别的法官享有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性。
对法官的管理,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在我国由来已久,其主要特征首先表现为行政色彩浓郁的首长负责制及请示汇报制度。这种行政化管理方式严重违背了司法运行规律,其负面影响极大,因为诚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言:“如果一个公务员故意不执行其上司要求他以特定方式处理某一事务的指示,通常这就构成失职。而对法官来说恰恰相反,如果法官按照院长的指示去判案的话,这种行为就构成失职。”15同时,由于每个法官都有一个行政级别、他的职位也确定了与行政机关相当的级别,其待遇不是与业务水平或办案质量、效率挂钩,而是与法官享有的行政级别挂钩。法院中不管你是办案法官还是后勤总务,也不管你是记录员还是一个司机,只要你的行政级别一样,其收入待遇就一样。如此一来,法官们便难以产生一种职业荣誉感,自律意识难以提高,以致低层次的廉政问题时常出现。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法院中除司法警察已经单独序列以外,其他人等都往法官一条序列靠。在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上,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现象,把法院办成了小社会,致使在法院内部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占编比例过大,人员编制膨胀,经费不堪重负。同时因为片面地理解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致于所有待遇都与相应的审判职务挂钩,即使是司法后勤的财会人员往往都要任命相应的法律职务,那怕已经是会计师了,也要争一个助理审判员的头衔做做。这就导致在法院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在搞办公自动化或文书档案管理,而在搞财会出纳的、做记录的书记员们都在苦读法律,当然我们可以说,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工作安排是必要的,而且他们做得都很优秀,但事实上已经造成有限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也因人才结构过分单一而削弱其整体优势的发挥。另外人人有法官职称的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人数的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只有使有权并能够审理好案件的法官比法院中的实际人数少之又少,我们才能通过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达到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

五、合议制不落实,审判责任难以到位。
现实中,合议庭流于形式,审判长临时指定,合议庭成员临时组合,合而不议、议而不思、人云亦云等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而合议的变味,实质上把合议制变成了独任制,使合议庭中的审判责任分担严重不均。
事实证明,长期以来实行的案件层层汇报、请示的做法,是影响合议庭发挥职能作用的的首要和根本原因。同时合议庭的责任也不明确,庭审活动主要由承办人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庭审时不专心,评议时敷衍了事。承办人不是审判长时,审判长也只是在交待合议庭成员、当事人时主持一下,其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均由承办人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不愿意花精力思考,一般是附和承办人的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时,也很少阐明理由,更有甚者合议庭根本不在一起评议,而是承办人将自己的处理意见分别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打声招呼就可以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承办人拟写的裁判文书事先无意见、事后也并不审阅和了解,承办人遇到难定的案件,通常的做法就是将裁判文书送庭长、院长审核。由于合议庭操作时程序上的繁琐及断案中并没有发挥出合议庭设计者所预期之集思广益的效果,所以现实中基层法院在对案件的一般审理时,均采用先简易独任庭,在规定时间无法结案时方转为合议庭的习惯做法,合议庭审理已经变味为延长法定审理期限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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