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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14)

更新时间:2005-12-31 14:35:09作者:未知

基于国情,我国可分阶段进行改革,对现职法官(具有法官职称的)进行严格考核、适当分流,以减少法官总体数量,提高坐堂办案法官的素质;设置科学严格的审查程序,努力营造选贤任能、优胜劣汰的机制,把优秀人才选出来,委以重任;把不适岗的人员选下去,培训提高。
同时,法院还应科学的配置审判资源,实行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法院的设立,不可避免地带来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但又可能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正式审判的变形,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与错位也是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应当说,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就法院在社会中的基本功能而言,其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是辅助性的,是为了支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而存在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应首先从法院制度功能的分离入手,才可能真正实现法院的职能转换。31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爱德华兹认为:复杂而成熟的司法机构在受到精心设计的制度约束的同时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威。在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官之所以拥有极大的权威和极高的地位,原因是他们拥有的权力极为有限。32而相比来说,正因为水平并不高、能力并不强的法官拥有如此大的权力面,在行使时又如此地主动和投入,所以我国公众很容易对他们的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信任危机。所以在当前对法官选任制度进行改革时,如何将一个法官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可以考虑借鉴工厂流水线操作的方式,使每个法官只能负责一个程序段的审理,实现“立案与审理分开、审理与执行分开、审判与监督分开、调查与审理分开、送达与审理分开”,从制度上防止法官独权专断,确保司法公正。在人员配置上,考虑到现实状况可采取这样的模式,即负责审查立案的法官,可以是年龄较大,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搞流程管理的可以是较为年轻的法官,要求是熟悉诉讼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坐堂审判的人要求是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具有很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的中青年法官;搞审判监督的人,应该是审判经验丰富、为人正直的资深法官。但是,从总体上讲法官最好都是精通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业务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即法官的专家化。在现阶段要特别注重和强调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以纠正偏面强调学历的不当倾向。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断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正因为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如果不让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充任,将会因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腐败和不公,而使司法权陷入危机。
同时,探索法院内部人员多序列管理的体制,合理配置人员,这点也很重要。法院内法官和书记员、执行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警察等应单独序列管理。法院内除法官编制独立外,其他人员均应列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编制;对各序列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和技能要求,设置不同的上升通道,确定不同的管理模式。对法官实行司法管理模式,而对其他人员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对不同序列的人员在法院内部的流动作出限制,法院不能自行安排不同序列人员在内部流动,本人要求流动的必须通过向社会公开举行的招考。
对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实施的法官等级制度,可以通过最高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的方法,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达到模糊法官行政级别、减少同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等级设置,最终设法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和官僚化问题。可以借鉴采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薪金领取办法,即考虑一旦成为法官,在同一法院中法官无论年资,都领取一笔固定的薪金;但可以在高等级法院法官与低等级法院法官之间有所差别,也可以在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有所区别,但区别不宜过大;法官的薪金普遍比现行同级公务员提高一个档次,并且将此法定化,不得随意降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任命法官的人大在每年的会议上对法官的本年度薪金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在法院中,也要明确区分法官与法院中其他辅助人员的职业界限,最主要的是只选任最优秀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官;当然象法官服这一体现法官职业特殊性地位的标志,只能由法官享用也是非常必要的,以迅速促成法官共同体的形成,防止法学家贺卫方先生所耽心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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