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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2)

更新时间:2005-12-31 16:07:15作者:未知

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
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
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
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
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
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
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
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
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
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
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
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
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
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
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
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
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
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
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
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
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
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
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
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
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
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
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
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
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
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
(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
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
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
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
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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