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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 (5)

更新时间:2005-12-31 17:29:16作者:未知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English/" class=kk>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73名候选人。

再后,法官通知这些通过“二选”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1990年,笔者在美国访问期间曾经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挑选过程。“庭选”开始时,法官先按照姓名顺序叫14名候选人进入法庭,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12人,但是还要根据案件审判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替补陪审员。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难而无法继续参加时,便由替补上场。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提问之后要做出决定。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如果法官认为此人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上。

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7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的增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于是,刑事审判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但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但是陪审员们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题,也不能做笔记。

庭审调查结束之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指导意见。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议。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因此,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如果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判。然而,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但是对内是公开的。因此,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判决宣布之后,律师可以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但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他人逼迫下投的票,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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