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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3)

更新时间:2006-01-03 17:15:32作者:未知

对卖淫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及卖淫,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其危害,是如何防治,所谓“非我族类,同株共灭”,鲜有关注对妓女群体的保护问题的,因为这个话题太容易引起部分疾恶如仇的正义人士的不满。但是一个现代化、文明、法治国家也应该是一个注重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国家。国家不应仅仅是善良公民的保护者,也应该是犯罪人的保护人。对妓女群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为的默许,更不是肯定。这正如一些国家基于人道主义给吸毒人员发放注射用针管,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肯定吸毒这种行为一样。
关注妓女的被害性,加强对妓女群体的保护,也是基于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的考虑。在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现象,而且危害大,影响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有损我国国际形象。
重视和倡导对妓女的人道保护,尊重妓女的人格,保护妓女的合法权益,也是消灭卖淫嫖娼这种社会丑恶现象所必须的。嫖娼者在嫖娼时都有一个对妓女的非人化过程,他们在实施嫖娼行为时不是把妓女作为母亲、女儿、妻子的形象看待,而是把她们当作纯粹的泻欲工具,这也是嫖娼者得以实施嫖娼行为所必须的。一味强调对妓女的打击,对妓女泾渭分明的敌视,以及对妓女人格、权益的蔑视,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妓女的非人格化过程,这正是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妓女人格与权益的漠视,也就是容忍卖淫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存在。
目前,对妓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加强:
1.法律上坚持禁娼的立场。
彻底禁绝卖淫,是最好的保措施,虽然目前要做到这一点不现实,但法律上必须坚持禁娼的立场。有些学者提出卖淫合法化的建议,这是我们所不赞同的。卖淫在理论上是一种无直接受害者的犯罪,它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最大的不同是除了妓女本身是受害者外,别无其他直接受害者。为什么国家还应该坚持禁娼的立场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这种行为的干预和禁止实际上也是对行为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曾经指出: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干预是一种“社会保险对策”,因为一个理智健全的人,为了保护自己,一定会采取这种做法。[12]
2.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卖淫以及皮条客等居间盘剥妓女的不法行为。
近年来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较为突出,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逼良为娼或者控制妓女卖淫,稍有不从即残酷迫害。一些妓女为寻求保护不得不依附于黑恶势力,受到黑恶势力的盘剥。妓女有从良的念头也往往难以实现。皮条客居间对嫖客与妓女进行撮合并收取一定费用,是卖淫的一种常见形式。妓女的血汗钱相当一部分落入皮条客的腰包,对这种居间盘剥妓女的行为,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之尚缺乏相应的对策,皮条客往往逍遥法外。即便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也大都禁止皮条客居间盘剥妓女。目前,应该理性地,不带世俗偏见地从保护妓女利益的角度考虑,加强对皮条客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贯彻司法上的非歧视原则。
一些不法分子选择妓女为犯罪对象,并且屡屡得逞,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受害妓女往往忍气吞声,不愿或不敢向司法机关报案。部分司法机关在处理针对妓女的犯罪时,并不很尽力——好人受害都管不过来,何况是妓女。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妓女受害常常为司法机关所忽视。处于羁押场所的妓女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她们不仅仅可能受到司法人员的歧视,其他违法犯罪女性对妓女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也是嗤之以鼻。被羁押妓女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些情况是应予纠正的。妓女也是国家的公民,国家并不能因为其妓女的身份而不给予与其他公民一样同等的司法保护。对这部分人权益的忽视,只会带来社会治安恶化的后果,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司法上贯彻对妓女的非歧视原则,除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外,有必要做出鼓励被害妓女主动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特殊规定。如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而报案的妓女,司法机关不得同时对其卖淫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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