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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2)

更新时间:2006-01-04 15:13:10作者:未知

  四是司法人员的非专业化,这一点可以看做是司法活动行政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在一段时间里,法官和检察官的构成里包容了大比例的非法律专业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尽管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先前留下的诸多问题至今还令人大伤脑筋。

  结论:只有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

  司法改革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

  很有意思的是,当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并在大步前行时,人们对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体制之列,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而另有学者则指出,司法改革涉及到社会调整、社会意识和人们思想方式的深刻变化,公、检、法、司等作为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的司法格局,无疑都应在司法改革之列。

  法学家对司法改革理论的不同论见,在加深我们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司法改革实践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对这五年司法改革实践的评价,人们十分看重这样三件事情: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改革的理性思考和规划;

  二是,2001年6月修改的《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强调以明显的司法属性特征来管理司法人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三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此,有专家评价,以往进行的改革多属于技术层面,而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是制度层面的。它不仅确立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将带动司法人员选任、升降、惩戒和退出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改革。

  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贺卫方教授这样强调: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被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才能获得我们期盼的成效和突破。

  贺教授还提到了一件很细微的事情——法官袍。他说,包括检察官制服“准军警式制服”的退役,这是真正的观念变革;因为从社会学来看,服饰是人的观念的体现。而任何一项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观念的更新是前提。

  图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干警用多媒体系统出庭示证。

  实践篇

  基层改革“亮点”频现

  周口:设立指导侦查室。

  办案质量提高了,监督关口前移了

  2001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开始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探索,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设立指导侦查室的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负责人向记者这样表述“引导侦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以公诉为标准,依法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赢得公正和效率。建立指导侦查工作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性、被动式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监督又配合,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他们规定指导侦查的范围是: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3.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4.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5.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周口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共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734案1319人,追捕追诉被遗漏的罪犯200余人,使20多个重大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该市项城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引导侦查活动,围绕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先后提出检察建议90余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0条,追捕36名遗漏罪犯,促使侦破悬案20起,纠正错案3起。

  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纠正和防止了案件流失现象,及时预防和纠正了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孔刚为首的特大犯罪团伙案件中,通过依法介入侦查活动,进行立案监督先后追捕漏网疑犯24人。商水县检察院在依法介入一起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犯罪的4名公安人员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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