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04 15:01:54作者:未知
但是,中国的法律界、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对这一挑战尽管尽了很大努力,却由于各种准备不足,很难从容应对,甚至根本无法应对。尽管有许多改革措施的出台,尽管法院系统每年都提出了"XX年"的口号,尽管更多的学者提出了更多的应如何如何的改革建议,但是只要到下面法院里看一看,听一听下面的法官甚至法院院长的真心话,可以说很难满足社会的要求。“改革纲要”似乎还是停留在纲要上,一些没有停留在纲要上的甚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迫使当初大力提倡并为之赞美和鼓吹的学者们常常后悔自己当初的预言。只要回想一下关于“错案追究制”出台前后、刑事诉讼法改革前后、关于主审法官制度出台前后许多学者的评论,就可以看出这些问题了。
也许现实的看,改革常常就是这样一步步在曲折中推进的,而且激烈的言辞和对改革措施的不一致的看法也许本身就反映了社会思考和宽容度的增加。但是,必须注意,尽管许多人一直口头上反对,事实上,法律界和法学界确实还是有很多人实际上坚持的是“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观点:把司法改革看成是把一些道义上往往正确的观点写进法律条文,然后大力推行,严格执法,就可以建立现代的司法制度了。因此他们的目光总是向上,总是盯着立法,希望中央表态。尽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常常指责别人保守或后现代主义,其实它本身是既体现了传统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法学观,同时也同后现代法学太强的社会建构主义相通。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的研究受中国传统的人文道德传统影响太大。不仅由于中国法学过于狭窄的学术传统或非学术传统,我们社会的法律家和法学家都不善于也不愿意具体地、经验地分析问题;有时甚至承继了一种“语不惊人誓不休”的习性,为了推动必须进行的司法改革,为了引起“上面”的注意,也喜欢把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把所有的问题都同社会流行的政治话语联系起来,例如“司法公正”或“司法腐败”之类的概念;甚至工具性地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尽管这种进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启动亟待改革的司法制度也有必要(“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吗!),但是这种思路和进路,在我看来,从根本上是错误的。这种进路不仅会把司法改革当作会大而化之,以言词的深刻掩盖了理解的深刻,以道德律替代因果律,为了抽象的政治体制改革牺牲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一付付“猛药”开出、下肚却没有多少起色时,雄心勃勃者只能是“一声叹息”;甚至不无可能一步步把司法“改革”的主张推向一个革命的主张。
我并不反对司法的革命,甚至我认为目前的司法改革就其性质上来看就是一个深刻的革命,但不是一切推倒从头开始的意义上的那种革命。“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不是制度建设,只是豪言壮语。语词可以打动人,但不可能改变人。难道来一个普遍的沉默权规定,除了文字上“同世界接轨”了,真有可能急剧改善刑事被告的人权状况吗?而且,我们想一想,这会不会改善社会上受害人以及其它人的人权呢?有可能减缓社会陌生化和匿名化带来的违反犯罪急剧增加吗?如果每个法院只保留15到20名法官,并且都任用法学硕士和博士,能够处理得了那么多案件吗?会不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的问题呢?几天前,我听一位法官说他过去一年结了803件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三件以上,而这位法官所在的法院有数十位与之类似的法官。在这种案件压力下,我们能够指望法官们能并且会就每个案件写出如今法学家津津乐道的英美教科书上的那种详细论证的司法意见吗?
因此,波斯纳的《联邦法院》一书的翻译应当给我们一些启发。司法改革并不是重申几条原则,把这些原则写进宪法或法律就可以完成的,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国的做法就可以实现的。必须深入理解司法制度运作本身的一些具体的规律(限制),必须对司法改革的可能的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予以恰当的考虑,对每一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而不借鉴和借助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中国司法制度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针对问题,考虑到各种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一系列同样可欲的目标的潜在冲突,并在这些冲突中做出恰当的取舍,就不可能进行真正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