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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4)

更新时间:2006-01-04 15:13:10作者:未知

  2002年,海淀区法院刑事独任审判庭审理1614件案件,当庭宣判率99.9%,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500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7%。20件被提出上诉,二审终审的14起案件,全都维持原判,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按照一审判员一书记员搭配的传统工作模式,一年1614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至少需要3名独任审判员和3名书记员,而且月结案量要达到50件以上。而‘一四二’模式运行后,我们刑事独任审判庭的5名成员每人都有时间看书学习了……”

  思考:司法改革的尝试要凸现其

  司法属性的本来意义。不然,就会发生偏离

  周口、浦东、海淀三个地方的改革实践曾引起法学理论界的关注。对周口的实践,专家强调,“引导侦查取证”要强化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绝不是帮忙,更不能搞成了“合二为一”。对浦东的改革实践,许多专家提出,司法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孤立的,这方面要有大的突破,必须有其他部门配套的改革、有立法的支持。而海淀对审判模式的改革,提出了一个问题:这种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其他案件?“一四二”模式的一般意义在哪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理论,他有着独特的感受。

  从周口、浦东、海淀三个地方的改革实践说开去,谈及整个司法改革的现状,杨立新教授认为,几年来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和诉讼制度上面,如扩大司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法官职业化、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庭前程序的设置等。这些尝试凸现出一点:改革是朝着民主、公正、实效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发展的。

  杨教授又进一步分析指出两点:第一,改革在各地、各层面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第二,深入到体制层面的改革将成为今后的难点和热点。他还特别提醒:“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某一方面尝试时,一定要凸现其司法属性的本来意义,不然,就会发生偏离,就会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展望篇

  从技术性向体制性突破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一个亮点。在被称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更深层的关注。其中的许多思考显示出他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长期思考和期盼。

  整体推进:

  “三步走”和“集团进军”

  十六大报告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总的方向有了,那么,司法改革应不应该有阶段性目标?司法改革分几步走?记者采访了多位代表和委员,他们作了如下描述——

  ——十五大拉开了司法改革帷幕,这是第一步。这个阶段的改革偏重于一些操作性、技术性的管理方式方面,比如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的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等;

  ——第二步,以十六大召开为标志,司法改革进入体制性阶段,将触及很多深层次的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和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模式将淡出;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将在正在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这就是第三步,时间要到2010年。

  在“三步走”的进程下,许多代表委员都提出司法改革必须变“各自为战”为“集团进军”,整体推进司法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这几年推行了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法院推行了选任独任审判员、审判长等改革。实行很久了,但相应的待遇却落实不了,相关补贴在财政部门没有列出,无法做到“责权利”统一。

  举此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代表归结道:“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是一家能够办到的,必须统筹安排。”年轻的福建省华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代表说,不管对我国司法体制的认识如何,但公检法各家的业务相互衔接,是一个大系统、大格局,在各部门的改革分头推进的情况下,就有一个整体协调、统筹安排、互相关联的问题。他透露,已有代表建议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统筹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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