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2-08 00:00:00作者:未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原告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人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x,社主任。
被告史xx,男,汉族,33岁,住xx县城关镇东中村。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875元(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1日止,按年3500元计算,并要求顺延止实际履行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7月10日,原告与xx县酒厂职工刘xx签订临街楼租赁合同一份,将位于xx县人民路东段临街门面房上下四间租赁给刘xx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3500元。同时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乙方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只限于承租人自身使用,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xx将租金按时交付原告。2002年7月底,合同即将到期时,原告发现刘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下三间房屋交与被告史xx使用,因刘xx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决定与刘xx不再续签合同,并口头通知被告史xx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2年9月20日,原告又向史xx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5日内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