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02-10 00:00:00作者:未知

  2005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22题的题目是:“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试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即: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D,即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从而排除了(A)合同责任、(B)先合同责任和(C)侵权责任的适用。

  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Gefalligkeitsverhaltnis),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大陆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只有王泽鉴先生在其所著的《债法原理(一)》中对好意施惠关系有所论述。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王先生的观点资值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题中的案例,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由此看来,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于好意施惠关系中产生的损害,究依何规则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亦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李克才
 
 
 
 

本文标签:

为您推荐

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表明,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存在明显的自制倾向,不会轻易解散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解散仍具有持续营业价值的公司,股东通常还是会通过谈判避免公司最终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更大的作用是对公司

2012-06-18 11:02

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

2012-06-18 11:00

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问题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北京兴昌达博破产重整案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达博)成立于2001年初,其出资人分别为:东方达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达博)持股70%、 自然 人黄某持股20%、北京市兴昌高科技 发展 总公司(以下简称兴昌高科)持

2012-06-18 10:59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

2012-06-18 10:59

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

2012-06-18 10:57

银行卡服务中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随着 网络 和 电子 信息技术的不断 发展 ,银行卡走进行千家万户,主要承担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作。随着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银行业务也随之由传统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化,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就是ATM机即自动柜员机。ATM机的普

2012-06-18 10:5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