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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协议荒唐的起诉应当得到败诉的结果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陈某和周某之间的协议,是一纸荒唐的协议;陈某因为周某“违约”而起诉,要求追究其赔偿责任,也是一个荒唐的起诉。因此,法院判决他的起诉得到败诉的结果,是理所当然的,完全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理解判决陈某败诉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理由。

  在民法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也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秩序,一个是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个是社会的经济秩序,前者包括与保护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及家庭为目的的公共秩序,后者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前者是以秩序维护为核心,后者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各有不同的侧重。公序良俗原则最大的民法功效,就在于它能够填补法律漏洞,包含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能够处理现代社会民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因此,一般的民法典都用特别的条文进行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在我国的民法中,包括其他法律中,一般不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代之使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学者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所代替的就是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所代替的就是善良风俗。前者指代的是国家秩序和家庭秩序,以及社会的经济秩序,后者指代的是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尽管所表述的概念不同,但是其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几乎可以说是相同的或者极为近似的民法概念。

  我们回头来说本案陈某的行为。陈某与周某在网络相识并谈恋爱,随之发展到约定各自离婚后结婚的程度。这种行为尽管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当事人的忠实义务,但是现代社会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并非禁止这种不忠实的行为,只要不违反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法律并不禁止。因此,他们完全可以在各自离婚后进行结婚。但是,他们二位不仅约定要这样做,而且还立下契约,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由于周某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开自己的丈夫,擅自“违约”,因此陈某竟然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这种契约,是荒唐的,是违反法律的。究竟怎样认定其违法性,就是因为它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即社会公德,也就是违背了善良风俗。违背善良风俗,就具备违法性,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他们二人的这一协议,因为违反善良风俗而违法,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由于周某“违约”,而向法院起诉追究周某的“违约”赔偿责任,显然他不知道法律关于社会公德即善良风俗的规定。由于陈某是一个法盲,因此他的起诉也是一个荒唐的起诉,就是应当被驳回。

  公序良俗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武器。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在该种行为又是需要法律制裁的,那么法官就可以适用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规定,制裁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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