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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刊登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有一个关于网络侵权的案子请您点评。大致案情是,原告高某原系被告某教育网站的职工,因被告拖欠工资,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资纠纷,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2月6日,原告高某在被告的网站上发现弹出式窗口发布的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常有一名IP地址为XXXX的网络歹徒到我们网站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xxxxxxxx机主所为,该歹徒电子邮箱为xxx,曾用电话xxxx,家里电话xxxx。警方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并配有公安部门警徽。后高某将该网站告上法庭。

  以下是采访提纲和我的意见:

  1、请问,如果该通缉令确是该网站发布,该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哪些权利,为什么?

  我认为,这个通缉令显然是虚假的,因为经过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是需要严格的程序的,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不会发出通缉令。而且在这个“通缉令”中,明确说的就是“网络通缉令”,显然不是真的。带有恶作剧的成分。

  网站发布这样的“通缉令”,显然是对被通缉的人的权利构成侵害。侵害的权利,首先是名誉权,因为通缉令将被通缉者称之为网络歹徒,进行“恶意留言”,警方“准备抓捕”,“将歹徒缉拿归案”。这些语言显然构成了对被通缉者名誉的损害,降低了他的社会客观评价,构成了侵害名誉权。此外,这个行为还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通缉令中说到了手机号码,说到了电子邮箱地址,说到了电话号码和家庭电话号码,这些都是个人的私人信息,属于隐私的内容,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采访中,该网站矢口否认弹出式窗口为他们制作,而不久前,北京一家知名教育网站也被捆绑了黄色网站,只要点击该教育网站,就会自动弹出黄色网站。请问,在网站无法证明这些弹出式网页或附加网站非己所为时,是否就要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责任人的认定,首先就是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因为是在你的网站上发生的侵权行为,你就应当负责。这就像报纸一样,如果报纸在印刷的过程中,印刷厂的人在报纸版面上增添了侵权的内容,难道报社不承担侵权责任吗?显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如果能够证明印刷厂的人具体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报社在自己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印刷厂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而已。网站也是一样。网站被别人挂上了侵权的内容,那么,网站毕竟存在疏忽,应当就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如果网站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一定要举证证明这个侵权行为究竟是谁所实施,能够确认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网站或者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选择是网站,则网站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追偿。这就是典型的侵权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3、结合不久前一家家政公司将不合格保姆的黑名单在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将劳动者的工作资信状况通过网络公之于众?为什么?如果无权,是因为它侵犯了员工哪些权益?

  用人单位原则上没有权利吧劳动者的工作资信状况通过网络进行公布,因为这会损害劳动者的名誉或者声誉。但是,我们正在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这个征信系统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征信机构,将每一个人以及每一个公司、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征集,制作每一个人的信用报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征信机构对被征集者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以作为自己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时的参考。这就是说,如果通过正当的渠道,征集信用信息,进行正当的公布,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这是要有授权,既要有政府的授权,又要有个人的授权。擅自进行这种活动,本身也是侵权。用人单位公布这样的信息,没有政府的以及个人的特别授权,应当是不行的。

  无权公布这样的私人信息,如果擅自公布的话,那么就是侵权。侵害的就是对私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隐私权。如果公布的劳动者的资信状况不真实,是虚假的,那么还存在侵害劳动者的信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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