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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06-03-13 00:00:00作者:未知

 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单独成章的意义

  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因此,《物权法》必须进行专门的规定,系统地规定这个权利的具体内容。它的意义可以从几个方面说明。第一,国家要进行建设,要建设就必须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者就必须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进行建设的基础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建设就无法进行。第二,在当代社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仅涉及到对地表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到土地的地上空间和土地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因此,在地上和地下进行的建设,同样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就叫做空间权。物权法在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规定这种空间权,给城市开发、建设,提供了广泛的余地。第三,城市居民的住宅建设,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开发房产,居民取得居民住宅的所有权,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使居民的居住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第四,还涉及到农村乡(镇)村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建设的基础,保障农村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从这些方面来讲,都必须解决建设的用地问题。《物权法》对此专章进行规定,就是要把这些建设的基础即土地的使用,确定为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行使、处分这种权利,使自己所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保障,能够利用好,为社会创造更好的价值,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

  二、本章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是什么

  我认为,本章规定中,最有建设意义的条文有两条。

  第一条,是第143条。这个条文规定的是保护耕地的原则。它说,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这样,就把耕地进行了最为完善的保护。在我国,耕地所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很小,而人口众多。如果不很好地保护耕地,将会使我国人口面临粮食短缺的重大问题。只有保护好耕地,保证国家有足够的耕地,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如果处理不当,将大量的耕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一条规定,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代表了立法者的远见。

  第二条,是第141条对空间权的规定。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更为广泛,因此对地上和地下的空间进行了广泛的开发,有效地利用了土地资源。这样的权利被概括为空间权,本条作出了概括的规定,既弥补了立法的缺陷,又给这种新型的物权以广泛发展的空间,使其逐步完善和完备。

  三、本章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从整体上说,本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比较详细的,内容也是可行的。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行很好的规定: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较长,不上口。这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就叫做地上权,也有的主张叫做土地使用权,但是,立法者由于觉得地上权这个概念较为生疏,民众不容易理解,因此才叫这个名字。这个叫法虽然通俗,民众容易懂了,但是它不够科学、缺少更多的道理。第二,本章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时,对于权利的内容规定的较少,还不够完整,因此,其操作性不够强。例如,第三人对他人权利侵害的状况。第三,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话,立法就缺少实践的操作性,对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也具有很大的威胁。第四,法律草案仅仅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了在该权利消灭时,仅仅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产权证书,但是对于附着于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却没有规定其权利的归属。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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