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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租房合同可否解除

更新时间:2006-02-16 00:00:00作者:未知

河南报业网讯 编辑同志:

  从2000年11月,我一直租用某公司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去年10月,该公司派人问我买不买租赁房,并说如果我不买,他们就将房屋卖给他人。我明确表示不买之后,公司就通知我搬家。请问,我可以不搬吗?

  读者:王洪湾

  王洪湾读者:

  你和该公司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房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协议。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房主的特权受到承租权的限制,即:房主转让租赁合同未终止的房产,租赁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承租人主张购买租赁房,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优先购买权。但是,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该条中的“ 合理期限”如何解释,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房主转让租赁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因此,合理期限应为三个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房主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于合理搬家期限届满时生效。合同依法解除之后,承租人应当搬家,返还租赁房屋。据此,建议你及时搬家返还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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