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关于对环保总局连坐制度合法性的质疑

更新时间:2006-02-08 00:00:00作者:未知

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总部 刘军 律师

10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称:东方金铅未批先建并在环保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在整改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对焦作市辖区内各类新建项目暂缓审批。
“这是一种‘连坐’制度”,环保系统人士评价说,这才是环保总局的杀手锏——必须要强力介入地方政府的经济项目立项和运行环节,触动它们的核心利益,才有可能使环保工作获得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而在全面暂缓焦作新项目审批之前,环保总局只在去年整顿违规电厂过程中,实施过类似政策。
该局新闻发言人潘岳当时表示,环保总局拟推出环保违规连坐制,即一旦发现下属单位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电站项目,或者未及时补办违法违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则违规企业单位及其上级集团公司(母公司)所申报的电站项目将一律不被受理。
随着东方金铅案发,这项“违规连坐”制度已经开始扩展至地方政府领域。
“环保部门将坚决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环境安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环保总局有关官员强调。

本律师认为环保总局的连坐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有待探讨。环保总局的连坐是指受东方金铅案的影响,环保总局对焦作市辖区内各类新建项目暂缓审批,其目的无非是对焦作市不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规对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惩罚。可谓用心良苦。但其他需要环保审批的项目与东方铅案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焦作市其他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只要符合审批形式程序要求且材料齐备的,主管的环保局就应该进行审批,并对满足环保法的要求项目予以批准。环保总局暂缓审批的做法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属于行政不作为。有关企业如向环保局提交环保审批申请,环保局以暂缓审批为由拒绝审批无疑构成行政不作为。有关企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要求环保局依法审批。
由于环境执法一度流于形式,环保法律法规也一度成为一纸空文,现在循环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主张,加强环境执法遂成为必然趋势。但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成了谬误。遗憾的是中国某些政府部门总喜欢非左即右,“严打”时顶多判三年的可能判五年八年;“严打”过后至少判五年八年可能反而判了三年。环保审批不严格时,未经审批就可以上马;环保审批严格时,应该审批的反而暂缓审批。不知这是否也可以算得上中国特色之一。

本文标签: 环保  

为您推荐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

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应紧紧围绕着如何保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保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特点来进行。   本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该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予以阐述,并提出建立司法鉴

2011-09-26 22:25

试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及规避对策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界和法律界的热门话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准确、全面地分析注册会计师责任形成的原因,并研究解决对策,才能有助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进行

2011-09-26 22:24

浅议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跨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商事争议的种类、性质、内容越趋复杂和多样化,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也牵涉到越来越多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问题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难题。本文分主要介绍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对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发展的现状提

2011-09-26 22:23

在我国进行网络交易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探讨

2006-09-05 15:01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2006-09-05 15:01

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006-09-05 15:01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