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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及实践中要注意的部分问题

更新时间:2006-02-10 10:55:39作者:未知

  在法律程序上没有所谓的经济案件,现在法院也不设经济庭,都属于民事案件。上面标题的说法是不太科学的。但习惯上常有人这么分。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两种程序。一个是普通程序,另一个是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传票的送达,开庭时间的确定都比较严格。 审判要组成合议庭,一般是三个人审理。

  从时间上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见证人。简易程序一般是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实践中,由于法院工作量较大等原因,大部分民事案件都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实其范围已不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了。但因简易程序的特征,有些当事人往往稀里糊涂地就参加了诉讼,自己的权利也未得到充分保护。针对这些程序上的特点,提请广大当事人在参加诉讼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判决是以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偏听一方,但双方当事人的说法往往又不一致,所以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否认你的说法,你就要有证据来证实自己所言不虚,否则你所主张的事实,很可能得不到法官的认可。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举证责任还会有不同的分担方法。本文只介绍些简单明了的知识,涉及复杂案情,最好请专业律师代理。

  2. 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由于审理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

  一般而言,要在开庭前准备好所有证据,如果因某种原因准备不好,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在开庭过程中发现有新的证据要提供,应及时明确通知法官表示有新证据要提供,并要求法官给相应时间准备。

  现在有些法院和法官实行“交换证据”,在正式开庭前组织双方交换所持证据,并且限定举证的时间,这种情况对证据的取得和提交是相当严格的,要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证据并提交,否则,在开庭时法官可能对你新提供的证据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采信,并依据其它证据断案。

  3. 被告可以要求答辩时间。

  按《民诉法》的规定,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可以要求15天的时间准备诉讼,法律上叫答辩期。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一种保护,因为提起诉讼的原告此前可能已有充分准备,而被告可能在得到法院通知前对此并不知情。

  简易程序往往是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和传票,而且相当一部分案件,法官确定的开庭日期并不足以给被告15天的答辩期。但这并不违反法律,因为简易程序是可以不给充分答辩期的。当然,如果被告表示需要时间答辩,法官就必须给相应答辩期。所以,到法院参加诉讼的被告不要心慌,拿到传票后如果发现开庭日期距拿到起诉状的时间不足15天,可以明确要求法官给时间准备答辩。

  4. 简易程序是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案情复杂,可能会转成普通程序审理。

  5. 要认真核对庭审笔录。

  审理过程中,法庭的书记员会记录审理过程,并把相关事实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是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审理结束后,法庭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很多当事人觉得法庭记得不会有错,连看都不看就签字了,这是不对的。一定要核对笔录内容,主要是核对自己所做的陈述是否与自己的本意相符,如果发现在记错的地方应当时提出要求更正。其重要性在此不多说了。

  6. 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一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判决和裁定,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不服的一方可以上诉。

  最重要的是要求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的上诉其为10天,在判决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中会有相应的提示。从领取相应文书的次日起算。

  宣判后,法官会询问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并记入笔录,但这只是程序上的事,无论当时怎么表示,都以判决下达后的行动为准。比如有的当事人当时明确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仍被视为没有上诉。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

  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很多缺乏诉讼经验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充分利用这些规则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后悔之晚矣。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较浅显的问题,希望能对参加诉讼的双方有一定帮助。

                                            杨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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