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05 14:03:25作者:未知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将45分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比例可以是1∶1∶1.也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难易程度的认识,将时间分配调整为1∶2∶1.第一阶段专门讲授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描述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由于学生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能够更深刻理解理论问题的精髓。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有针对性。
笔者也尝试过这种方法,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大家共同的感受是抽象的理论较为枯燥,通过案例讨论评析,不仅课堂气氛活跃,而且理论用案例来印证,易懂、易记、印象深刻;通过真实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灌输,为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当然了,应用这种方法,课前教师、学生的充分准备是个大前提。如果学生课前不预习,不能与教师有机配合,课堂讨论也只能是教师唱主角,讨论也只是形式,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是场地布置应按国家有关法庭设置的要求进行,并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统一着装。体现正式、庄重的氛围。2)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可辩性,能有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才能,施展才华的空间。避免结论过于简单、明确,使模拟程式化而失去观赏性。3)选择角色,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搜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制作审判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熟悉相关法律条文、诉讼程序等。4)模拟法庭审判结束后,教师组织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讨论。尽量让每位学生对该案的审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教师进行讲评。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观摩审判的案例教学方式。这是法学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较模拟法庭容易组织,需事先同司法审判部门取得联系,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程序,各个阶段是如何链接组织的;民事、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如何在诉讼程序中体现的;法官是如何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的;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各角色的作用。明白诉讼法是怎样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怎样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理解、认识、分析能力。
4.电教化案例教学方式。随着电脑的普及,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已为高校所采用。尤其是工科学校有优势,教学内容很容易制成课件,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很受学生欢迎。法学教学同样可以采用电教化案例教学法。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无疑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98年中央电视台开播的《今日说法》栏目,收视率颇高。不仅专业人士关注,而且大批非专业人士也同样关注。栏目所选案例很典型,制作很成功。尤其再加上专家的点评,大家都能从中受益。如果能把类似的视听资料搬进课堂,然后由学生发表法律意见,教师再点评,这种电教化的案例教学的说服力、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推广的最大障碍是类似的专门法律视听资料较少,还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四、案例教学实施的基本原则
案例教学关注的是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性、独立性和主体性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的问题。基于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并贯穿在整个教学活动中。
1.知行合一与重在实践的原则。传统教学模式追求的目标在于“知”,即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理论,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而言,求知的目的在于“行”。即利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的目的应寻求“知”与“行”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培养实践应用能力。
2.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结合案例教学来成功地实施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角色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3.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原则。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教师都应当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并质疑,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成功地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求索,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
4.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原则。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学教学仍要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而以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方法。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既发挥传统教学方法的优点,又可弥补其不足。因此,一概否定传统教学法以及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