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9)
更新时间:2006-01-05 15:56:59作者:未知
三、平等与自由的选择
那么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就与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学术背景有关系了。大多数右翼学者都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冲突的理想,你只能在两者中择其一。而且,当这两者冲突时,应当选择自由而抛弃平等。大多数左翼学者则相反,他们要么认为,对自由与平等界定得当的话,他们之间不会有冲突,要么认为如果有冲突,自由应让位于平等。前者代表有自由至上主义者代表诺齐克和哈耶克。如诺齐克强调:每个人都是他身体的合法拥有者,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自己的生活,自由以及通过对自己能力的运用而获得的正当的财产,因为它们只属于你而不属于他人。强调自由而摒斥平等。后者代表人物是平等主义者德沃金。他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自由其实可以用平等来解释,某些自由可以因为平等而放弃。
笔者以为,西方学者对于自由与平等论争有着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自由至上主义代表资本主义上层社会,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特权地位而更加重视个人自由;平等主义者则代表中下阶层,他们不满足于自己的经济地位,更不满上层社会的特权,因而希望运用国家的权利,通过各种福利措施,给他们以更多的公正和社会平等。然而,现代社会的实践已表明人类已摆脱了在绝对自由与绝对平等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在寻求一种协调二者的现实途径方面,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自由或平等,而在于更偏重于那一方,在于以什么方式,怎样具体协调二者。承担社会再分配功能的国家,作为一种管理机器,一旦出现以后便会获得一种相对独立存在的属性,民主国家代议制的多数裁决制度也存在着一种在多数人乃至整体的名义之下对个人权利侵犯的可能,民主决策也未必是公正的,它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国家社会生活中不能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不能以社会利益总量的增加为理由来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社会正义要求平等和自由都应该被重视和实现,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使得两者都可以实现,即正义何以可能?
(二)、正义之可能:平等与自由得兼
一、可能性
为了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为当代多元化社会里自由、平等的公民达成合作协议提供一个价值基础,罗尔斯提出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具有词典式次序(lexical order)关系,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处理社会制度中的公民平等自由问题,它不允许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各项基本自由;罗尔斯强调基本自由具有优先性:“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它原则才能发挥作用,即自由必须优先。他指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而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不难看出,在罗尔斯的基本自由概念里,“自由”实际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所推崇的那些基本自由,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政治自由,但是与众不同的是,经济自由即财产权并没有被强调,所以后来他将所提倡的自由主义称为“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自由是对所有人都平等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但必须受到他人享有自由范围的限制,平等只不过为自由确立了边界与限度而已,因此与其说第原则是平等原则,不如说更加肯定了政治自由的首要性。
第二个正义原则用来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如果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提供了大致平等的初始条件和资源,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其能够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参与能力,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达到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所要求的标准,就实现了机会平等。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里不平等只容许存在于经济领域,因为经济领域即使存在一些不平等,只要已经向最不利者提供额外的关照和帮助,以补偿其先天和后天的缺陷,那么经济自由就不会对社会正义产生什么严重威胁,反而可以激励更多物资和精神产品的创造,促进社会发展,最终有利于所有公民。在现实社会中,总有处在最不利者地位的公民,如果各种公共政策能够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那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最不利者的底线实际上在提高,那么所谓最不利者就会成为一个动态概念,不同时期的最不利者,其利益水平可能已经有很大改善。那么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公民最大程度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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