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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考(2)

更新时间:2006-01-05 17:54:16作者:未知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设想

(一)纳税人的认定

1、以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依法成立的企业为纳税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税收征管制度模式的改革,原有的纳税方式尤其是内资企业确定纳税人的标准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的形势。因此,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对纳税人确定标准进行改革。

2、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应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对于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由于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内部管理的需要,而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财产权、不能进行分配),不宜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率的选择

1、企业所得税率的改革要坚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与国际企业所得税法接轨、强化税收征管等原则。实行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做到四个统一。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税收政策改革的要求,根据WTO和市场经济规则,尽快统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内外资企业税制,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立以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统一税收减免和统一税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统一所得税制,改革外资企业单独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现状,实行内外资企业一样国民待遇,统一交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加强税收征管。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规定为25%。其理由有三:一是根据实证调查的结果,最几年企业整体名义税负率保持在25%左右,实际税率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二是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三是通过对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国有企业要求降低税负,主要是国有企业还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债务沉重,仍然需要在税收上给予适当扶持。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实行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向税收优惠条件好的国外转移。由此可见,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后有可能对内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都影响和负面作用。从方方面面考虑,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又实行较高的所得税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为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实行单一税率为25%;此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5%;年应税所得额在3---1O万元的税率为20%。 

(三)税基的确定④

1、利息费用扣除。按照国际惯例,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我国目前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定,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也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的接轨。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应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2、用于救济性的捐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企业不是直接捐赠给受赠人,应允许全额在收入总额中扣除,力求做到计算简化、明确。

3、坏账准备的计提。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坏账准备的提取可按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即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或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账款余额以不超过3%的比例计提。

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扣除。

5、工资扣除标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分内外资企业,只要是企业支付给企业的工资,应允许全额扣除,不再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对企业职工高工资则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加以控制和调节。

(四)税收优惠的选择

1、对内外资企业实行无差别税收优惠待遇。从长远来看,实行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享受相同的优惠,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国际税制顺利接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导向相协调的优惠机制。可适当保留一些特殊地区的税率优惠,这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过分强调地区差别,无论是侧重于沿海地区,或是内陆地区都会造成区域分化,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现行的优惠政策虽然对科技、农业等重要生产项目有所倾斜,但优惠力度还远远不够。新的优惠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对外资善加引导,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加以控制甚至取消优惠,加大对能源、交通、农业、基础建设的优惠,把资金和技术吸引到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支持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转变。

3、建立以间接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传统的优惠方式有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大多体现为获利情况下的优惠,方式单一、不灵活,模糊了调控方向,不利于鼓励重点行业的发展。统一税法后应适当增加投资税收抵扣、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法,做一些特殊优惠规定,以体现税收调控功能,使企业能真正从优惠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国家向财政转移。

4、要加强对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单项优惠手段的特殊作用及整体配套功能的研究。力求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设置,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的成本--效益控制,建立税收支出的预算制度,便于对税收优惠的数额做出准确统计,以有利于决策和税制的改革、完善⑤。

同时,应尽快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目前仍沿用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将地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的规定,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征税范围,以统一所得税中的扣除费用。

 

 


注释:

①刘力群《浅谈所得税在国家税收中的地位》,《河南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河南税务研究杂志社出版。

②河南省地税局《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主编,1997年5月发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部资料。

③江西省国税局税务学会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构想》,《税务研究》2002年第1期,中国税务研究出版社出版。

④贾绍华《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财政研究》2001年第5期,中国财政研究出版社出版。

⑤高培勇《关于减税问题的四个基本判断》,《涉外税务》2002年第7期,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刊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汇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

2、《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加入WTO与税收改革》,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4、《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税务研究会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5、冯勇《财税改革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2月出版。

 

本文标签: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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