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4)
更新时间:2006-01-12 16:42:06作者:未知
从目前各方的意见来看,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模式有多种可能的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两类: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现行的征地补偿制,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购买制,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政府只管审批、监管、收税和登记。这种方案较之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最大的问题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因为同样位置相邻的土地,可能由于分别属于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导致补偿价格相差巨大,农民很难服气。其次放开经营性用地,允许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可能会使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失控,同时也使耕地保护失控。此外,由于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这势必造成新的腐败寻租空间。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实行完全的市场购买制。即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政府用地也向农民集体购买。其优点是,可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但缺点也非常明显,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很可能失控。同时,农民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土地产权转移的谈判中可能漫天要价,导致成本推动型的地价上涨,对城市地价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巨大影响,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常见的。
第三种方案是,实行政府征购制。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其体制变迁的障碍也比较小。当然,这个方案也有其难点,即如何实现市场公平,其关键又在于如何形成公平的土地产权的市场价格。
从以上各种方案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毫无疑问,我们的选择应该是第三种方案。
2、制度改革的目标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来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通过明晰和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以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即以新的征购制度代替原来的征地补偿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合理依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民进城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新机制,保障合理的建设用地的需求,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3、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实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应该包括:农民集体的土地产权利益得到明确体现和保护;保障国家建设和各项经济建设对土地合理和正常需求的供给;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合理分配;建立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与现行土地管理中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划管理、计划管理、登记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建立政府对资源和市场进行透明、公正、高效监管的新体制;与相关方面的改革衔接配套。
4、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环境调整
从现行制度的法律环境来看,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中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最终确定,这对建立新的土地征购制度必然带来影响。例如,关于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明确确立国家拥有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发展权,可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有利于推动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并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从实际情况来看,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无非是归属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或者是由国家持有。如果该权利归于农民,则任何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征购或购买农地用于非农建设时必须包括此项权利,即征购土地的价格中应该包括此项权利的价格;如果此项权利归国家所有,则国家征地时就无需向农民购买此项权利,征地价格就只包括农地的农用价格和农地的社会保障价格,而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地用于非农建设时除了必须向农民购买农地的经营使用权外,还要向国家购买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这一点其实和现行的征地制度非常相似,因为按照目前实际,用地者购买城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付的价格与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地所支付的征地价格的差额,实际即为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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