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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6)

更新时间:2006-01-12 18:03:51作者:未知

3.4 董事责任形态之四: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不得再宣告其无效。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未获批准,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在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若该机会是为公司所拒绝或放弃的机会,则董事利用该机会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亦不得被宣告无效。只有当机会是对公司有利的而董事却隐瞒不报,私自利用该机会为其个人或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或在公司虽已知悉机会但尚未就该机会做出决策之前,董事抢先利用机会非为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方可以被宣告无效。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合同尚未得到履行,则不再履行;若合同正在履行,则中止履行。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一般不再宣告无效,仅由董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若公司受有损失,则董事仍须承担赔偿公司损失或将其从该合同中所获利益归于公司。

3.5 董事责任形态之五:取消违法担保

取消违法担保,仅适用于公司违法对董事提供担保的场合。若公司虽对董事提供了担保,但在该违法担保被取消前,公司尚未被执行担保责任,则此时公司尚未受到损失,董事自不必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被执行,或虽未被执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取消担保已不可能,则公司只能要求董事承担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虽无以上情形,但公司因向董事违法提供担保而受有损失的,董事亦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6 董事责任形态之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责任形式。在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时,其他任何一种或数种责任的执行,若不能完全弥补公司的损失,则董事即须就公司未得到弥补的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的其他责任形态在执行时,往往还伴有对公司损失的赔偿。但赔偿损失同时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当所有其他的责任都无法得到执行时,赔偿损失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因此,赔偿损失,应该说是董事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态。赔偿损失须以公司受有损失为前提,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必承担此一责任。

3.7 董事之特殊责任形态:出资担保等

以上所述之董事责任,为董事责任的常态,也是董事对公司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所承担的最普通的责任,其性质属一般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董事尚应对公司承担一些专属于公司法上的责任,例如出资担保责任等。以《日本有限公司法》为例,该法在第五十四条第(2)项即规定,向公司提出增资议案的董事,若该议案中所列股东实物出资之实物的价格与其实价不符,则董事须就其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其不足额的义务。又该法在第五十五条第(1)项规定,资本增加后仍不承担出资的,视为董事共同承担出资;第(2)项规定,资本增加后,仍有未完成出资全额的缴纳或实物出资标的财产的给付时,董事连带承担该项缴纳或未付完财产之价额的支付义务。因此,董事除应向公司承担一般民法上的责任外,还应向公司承担公司法上的责任;在英美法系,董事除应向公司承担判例法上的责任,还应向公司承担制定法上的责任。限于篇幅,本文难以将董事的责任形态一一穷尽,此处不再赘述。

4 董事责任豁免

4.1 董事责任豁免之一:商事判断规则

商事判断规则为美国判例法所确立,并被制定法采纳。迄今已成为英美董事责任豁免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所谓商事判断规则,是指无利害关系并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董事在做出决定时,除非具有重大过失或具有恶意,则即使该决定看起来对公司是十分有害的,董事也不对其承担责任。1其目的是保护善意董事不被追究责任。因为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可能存在风险。要求董事做出的所有决定都是正确的、没有任何风险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对善意董事基于合理的资料做出的在当时是合乎情理的决定也要追究责任的话,则董事将时刻处于可能被起诉的境地。这将使其不敢做出任何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将无法进行。商事判断规则规定在美国《修订示范公司法》第8.30节。美国法学会关于公司的管理规则之第4.01(a)节规定:董事或高级官员如果基于善意而做出商事判断,其义务即得到履行,并且如果:1 他与所从事的交易无利害关系;2 他意识到了他所做的商事判断所涉及到的主旨,而该主旨使他完全有利由相信他依据具体情况所做的商事判断是完全适用的;3 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他的商事判断将是对公司最为有利的。商事判断规则曾被美国的法官用到极致。例如在Re Denham & Co.一案中,董事仅从公司接受资产负债表和一些会计报表,他从不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在一次股东会议上,他提出分配股利的建议。后来的结果表明,股利是从公司资本而非公司利润中支付的。虽然一个有经验的商人原本通过阅读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公司会计帐目就会发现此种情形是不适当的,但是法庭仍然认为该董事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因为由于他本人的知识、经验,人们不能期望他能够认识到此类文件的重要性。此外,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法庭也都免除了董事的责任。例如,当公司董事在没有取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了其他的商事组织,尽管董事们有很好的名誉和良好的经验,后来还是发现他们所购买的商事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超出了该组织财产的价值,法庭也未责令董事承担责任。在例如,公司董事并不被要求对公司的会计记录进行审查,并且可以信赖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计师或雇员适当地保管好了这些文件,因此,如果他们根据管理董事提供的帐目而进行股利分配并因此导致了公司损失,甚至信赖管理董事所做出的有足够的利润可供股利分配的口头陈述而进行股利分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如果此种分配事实上不是从公司利润而是从公司资本中分配的,他们也不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美国,法庭将董事课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一般涉及到董事自我交易、过失以及判断失误。近年来,董事被课以法律责任的情形一般是董事故意从事不当行为。但仍有许多案例通过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使大量的董事被免除了责任。 1 除了法庭大量运用商事判断规则免除董事责任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对董事责任的免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商事判断规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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