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2)
更新时间:2006-01-13 14:48:43作者:未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由于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中一部分人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拜倒在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脚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现象不断发生。例如,某边防检查站边检员利用职务为不法分子在8本护照上加盖验讫章,收受贿赂40000多元港币,盖一个章5000元;某省一基层法院非法扣押外省人民代表,当上级机关要他们放人时,他们却坚持“拿钱放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贪污腐败现象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蔓延和发展的现象,亟待商讨对策,刑事立法应当有所反映。
综上所述,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渎职罪的立法完善,既是修改和完善刑法的需要,也是当前继续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渎职罪分类和统一归类的思考
我国刑法对各种渎职犯罪原采取集中规定和分散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刑法第八章对渎职罪作了专章观定,包括了渎职罪的8个主要罪名,使渎职罪的罪名相对集中。但是,还有部分渎职罪规定在刑法的其他章中,例如,将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守造成的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走私罪,偷税、抗税罪,假冒商标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将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伪证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章中;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产的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殊款物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等。显然,上述分类方式主要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依据考虑的,这种分类的结果必然导致渎职罪的规定比较分散。
关于职务犯罪的分类,在国外和台湾的刑法学者中,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公务员犯罪和从事特别公务之人员犯罪两类;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一般职务上的犯罪和行使司法权方面的职务犯罪两类;还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纯正职务犯罪和不纯正职务犯罪两类[3]。在大陆国家刑法学者中,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经济型职务犯罪和非经济型职务犯罪两类;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一般渎职犯罪和特别渎职犯罪两类;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纯粹职务犯罪和非纯粹职务犯罪两类;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军人渎职罪和普通渎职罪两类;有的把职务犯罪分为单一型职务犯罪和混合型职务犯罪两类[4]。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对职务犯罪分类的研究和讨论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如有的学者主张以犯罪构成理论为依据,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职务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犯罪客体角度考虑,职务犯罪可分为破坏国家对工作人员管理职能的职务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破坏秩序的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人职务犯罪等;从犯罪客观要件角度考虑,职务犯罪可分为利用职务之便的职务犯罪、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不尽职责的职务犯罪等;从犯罪主体角度考虑,职务犯罪可分为纯正职务犯罪、非纯正职务犯罪;从犯罪主观要件角度考虑,职务犯罪可分为故意职务犯罪、过失职务犯罪[5]。还有的学者主张依照不同标准分类,如依照罪过形式分为职务上的故意罪和职务上的过失罪;依照执行职务的特点分为一般职务犯罪和特殊职务犯罪;依照身份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分为纯粹职务犯罪、性质性职务犯罪和非纯粹职务犯罪;依照侵犯客体分为破坏财产的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妨害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犯罪、危害军事利益犯罪等[6]。这些关于职务犯罪分类的理论和方法,其中包括依照犯罪同类客体分类的理论和方法,对于开阔职务犯罪研究的视野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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