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更新时间:2006-01-14 11:18:41作者:未知
控、辩、审三权的分别独立,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基石,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在刑辩过程中,律师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在刑辩过程中自己没有权力能够有一个终局性结论,不能独立的改变案情定性。这种请求的结果,无非是通过审判权得以实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也使律师在辩护过程受制于人。
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运用也使刑辩律师被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出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隐匿,往往使律师在刑辩过程中受制于控方,完全被控方牵着走。现实生活中,不乏有控方抛出一些让刑辩律师和审判机关从未听说的证据,而使律师陷入刑辩的被动。
法律对刑辩律师的限制。
在前面论述中,已经阐述了律师调查权限制的法律追究制度,而实际上《刑法》306条规定的伪证罪无疑是刑辩律师的原罪,同时律师法对刑辩的伪证行为规定了律师最重的行政处罚。山西大同律师付爱勤、辽宁朝阳律师张海妮、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广西律师周建彬等律师相继涉嫌伪证罪而被捕,这些律师执业无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公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他们有权力掌控证人,迫使证人改变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言;其次是律师本身权利极少,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原罪,对律师恣意追究责任相对较为简便,律师没有法律的保障,更无强大的“娘家”。
3、律师刑辩保障的对策。
(1)立法上废除刑法306条款及刑诉法中调查取证权的修改。刑法306条款在近几年律师界要求废除的声音俞来俞大。对于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是唯一悬此大棒在头的职业。而能拿起大棒者,往往是控方,与辩方针锋相对的“冤家”。该条的废除,也能让律师在刑辩中真正实现自己辩护的职责。
(2)律师在刑诉过程中豁免权的确定,也是近两年司法界的焦点。律师刑辩豁免权指律师在刑辩过程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的辩护过程,如果处处小心翼翼地去保护自身权利了,那是不可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刑辩豁免权在其他国家已形成一种制度,我国对此权利的确立,可以更贴切保障律师刑辩工作的实现。
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控、辩、审的独立。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须确定控、辩、审三者的独立,而其中又要特别强调辩方的独立。法理上辩护律师是一个独立的地位,但实践中因过多的依附让律师辩护权得不到真正意义的独立,因此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调查权的实现,辩护律师的豁免等的建立,让刑辩律师真正独立,让其辩护权充分得以体现。
律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亦是实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重要因素。当前,全国范围内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通过教育整顿,建立起“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一支律师队伍,也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责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李东升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陈光中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杨扬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刘海涛
《为有罪者辩护》龙宗智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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