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7)
更新时间:2006-01-17 11:24:18作者:未知
(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缺位
不客气地讲,在我国经济法现象兴起很长一段时期后,存在于学术界的各种理论仍像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学派和评论学派,而少有自己的独立品性,(注61)表现在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科书上,就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根据政策动向“三年一小变,五年一大变”,教门外人摸不清头脑。(注62)虽然近年来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进步很大,但“唯书”、“唯上”、“唯古”、“唯外”的风气依然比较盛行,看起来大家都在对我国的经济法做“实证”分析,却囿于在经济法的定性定位上反复争辩,所引用的论据并非完全来自于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分析与观察,功利思想严重,缺乏实证精神真正对我们有益的内涵。(注6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做经济法研究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老一辈学者有不少是从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研究领域转过来的,固有的思维定势不易完全改变,而新一代的经济法学者还有待形成自己的独立思想,理论创新具有一定难度;原因之二,则是“有关经济法的地位之争,与学术成见、与政治、与国家的政策和立法过于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往往对正常的学术探讨和立法造成妨碍,……其根子,就在于政治上过分集中所导致的排斥‘异端’的学风。”(注64)另外,和外国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都对经济法现象进行交叉性的深入研究不同,(注65)我国的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似乎更对理论上的“圈地运动”情有独钟,(注66)大概是出于惧怕经济法理论研究队伍发展壮大的原因,他们同样缺乏深入现实探本溯源的精神,造成了经济法理论表面繁荣、论争激烈实质却进展缓慢的结果。
当然,我们对这些现象也不能过分地求全责备,对任何新生事物的研究都有一个由浅及深、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不能幻想个别精英学者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可以一蹴而就,也不能期望所有学者都对经济法的一系列现实制度原则展开热忱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疲软”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是正常的状况,对经济法制的建设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国家总体上秉承着大陆法系的传统,抽象的理论再有气势和价值,最终应该具有指导实践进程的能力,但可惜现在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得非常不够,往往理论上是一套,实践中通行的又是另外一套。(注67)
所以,无论从经济法研究的主体看,还是研究的内容看,都存在缺位现象,理论联系实际不够,自主性和创新性不够。呈现出“思想基础缺失”、“理论依存的现实基础缺失”、“理论论证的逻辑缺失”的状况。(注68)
(五)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
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律实践缺位是经济法历史发展缺位、社会本源缺位、理论研究缺位层层原因作用下的一个直接后果,但尚有其他一些因素比如传统文化思维的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促成了这种现状的延续,这种缺位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注69)
首先,由于经济立法对立法技术要求较高,需要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尤其是我国体制改革时期难以捉摸的经济和政治因素,使得经济法律体系不易保持稳定,总是处于比较频繁的修正中,从而降低了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特别是同民商法律相比。而且经济法律缺乏居于统率地位的基本经济法,有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或者处于缺位状态,或者立法层级不高属于行政法规,具体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太多,缺乏可操作性,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也不好,这些都进而造成了经济法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施的问题。(注70)
其次,由于经济法律大部分由行政机关制定这个特殊原因,所以行政机关成为经济法律的主要执行主体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的影响,经济法律在执法过程中简单地蜕变成了“经济行政法”,甚至被行政专断所湮没。且不说所谓“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以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虽然招来骂声不断却依然屡禁不止,就是政府执法过程中也难见经济法律综合性全局性地发挥应有功能,反而被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踩在脚下。(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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