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7 00:00:00作者:未知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它包括3种资产:(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2)国家以拨款等形式收入到行政事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资产性资产,即具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是国家的经济命脉。近来,伴随着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使这一地区的改革开放更加深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国有资产转型、债务转移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对现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一、 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种形式。
近年来,造成中西部地区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复杂,流失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诸如在一些非法转让、租赁、不合理的评估国有资产或对国有资产产权的非法变更、交易等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达到均有利可图的目的,采取串通的方法,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而当事人双方对此种情况,绝对不会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法院又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主动进行干预,自然形成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空白”,凡此种种。总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8种:(1)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和滥用经营权;(2)股份制企业产权混乱;(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现的脱管失控;(4)处理资产和转让产权中的收益流失;(5)因逃避债务和税费造成的流失;(6)经营管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的流失;(7)因贪污贿赂、挪用、盗窃私分、侵占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流失;(8)因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流失。
二、 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对策。
1、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中西部地区存在的国有资产因产权职能不到位和产权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必须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系列有关产权约束机制为基础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单位全面承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责任,促进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分工监督的企业建立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
2、完善司法追偿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所谓司法追偿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来确认、保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完整性,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恢复原状的司法活动的总称。司法追偿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参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作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其立案管辖的案件中主要的追偿途径有两种:即刑事追偿和民事追偿。刑事追偿主要是依法追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民事追偿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支持诉讼和原则,对侵害国有资产的民事行政侵权案件,支持国有资产管理者或所有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而审判机关受理的确认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案件,保护国有无形资产的案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宣布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除非法的民事偿付关系,从而责令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者赔偿国家损失、返还财产、依法追缴非法所得等追偿途径。
3、追偿国有资产的法律问题。
(1) 明确国有资产流失中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归责。所谓归责,就是行为者对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并对损害的结果给以救济。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是它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具体的代表者和具体的责任者。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明晰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此来增强司法机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性。
(2) 增设侵犯国有资产的新罪名,完善刑法的调控机制。刑法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司法追偿的有力武器,刑法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刑罚的严厉性。刑法的调控范围直接关系到司法追偿的有效性。为此,在刑法调控上,要运用刑法规范法人的行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途径是法人财产权,法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国有资产的流失则直接表现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支配不当。因此,刑法应进一步扩展或增设侵犯国有资产的新罪名。在刑法调控力度上,对侵犯国有资产的犯罪,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如没收财产等,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在财产方面无法再占国家的便宜。
(3) 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国有资产案件的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权。对侵害国有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应当有起诉权,要求法院撤销或宣告此种行为无效,用以纠正违法、追偿损失。以便更加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势头,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使其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