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5)
更新时间:2006-01-17 11:46:19作者:未知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当事人有述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劳动法上的救济
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
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刑法上的救济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企业可期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