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17)
更新时间:2006-01-17 11:24:18作者:未知
注23:这一点不但可以经由大量的西方经济学和法学资料证实,仅以贯穿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主线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与干预主义经济学流派关于“市场配置资源更好”还是“政府配置资源更好”无休无止的争论,便可以加以佐证。由于这些经济学流派都倾向于强调市场和政府的独立性及相互制约,自然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并最终影响到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功能的实施,请参见本文随后的论述。
注24:大家可以随便挑上几本流行的经济法教科书,根据书上给出的经济法定义以及相关说明,结合有关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运用此二元理论框架“现套”一下,保证会有很大的收获,有助于大家对林林总总经济法理论的学习和提高。不过需要阐明的是,笔者并非在有意挖苦这些经济法理论及相关学者,因为就像经济法具有一个时代的“精神”一样,一国所有的经济法理论也必然反映出一个时代的“特性”,这是一种人力难以抗衡的思维定势和认知局限。笔者只是希望藉此提醒有关的学者,当时代的“精神”继续向前发展时,我们也应当“与时俱进”,而不要抱残守缺,固步自封。
当然,有些学者似乎也注意到了这方面问题,正在逐步修正其经济法理论,令其表述越来越接近当代中国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这是个令人欢欣鼓舞的好现象。
注25:这其实就是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因传统不同而致的差异性表现。
注26:有学者将此过程总结为“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的发展轴线,参见漆多俊《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 --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前引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 P5-13。
另见前引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P7-9,参照徐杰先生总结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突破的五点,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出现对传统法律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其中涉及法的本质属性、价值取向、理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等等诸多方面。从某种角度说,经济法现象及其学说的兴起对传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造是一种威胁和破坏(从褒义的角度讲就是创新和革命),但由于一方面传统法律部门正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努力地进行自我修正,另一方面经济法本身也随着剧烈变化的社会生活处于不断调试中,尚未达到足以动摇传统法律理论基石的程度。这是经济法理论和实践自出世起就颇受非议,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也呈现出波动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27:见前引潘静成 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P23。
注28:1973年发表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法问题的佛芳伦·万·西迈特报告”中给经济法下的定义是“经济法由那些为了实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法规所组成。”参见(美)丹尼斯·特伦 方流芳译《商法与经济法》,前引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P64。
注29:“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法律基础是所有权制度以及围绕这一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参见吕忠梅 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P34-35。另外参见程信和《经济法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比较经济法》,前引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P527:“在国内,资本主义经济法服务于资本家追逐高额利润的根本目的。它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及所带来的弊端,包括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至多是调和或局部解决,不可能根本克服。在国外,某些资本主义大国利用他们本国的法律作为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工具。”
注30:这里要提及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里根革命和撒切尔革命,包括国有企业私有化、削减企业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放松政府对公共行业的管制、强调政府执行传统的平衡财政政策等,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经济立法的自由化。参见刘守刚 刘雪梅《经济立法自由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背景》,前引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P31-55。美国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在1981年总统首任就职演说辞中提到:全美国正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我们遭遇到的我国历史上历时最长、最严重之一的通货膨胀。……在当前这场危机中,政府的管理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政府的管理就是问题所在。……我们目前的困难,与政府机构因为不必要的过度膨胀而干预、侵扰我们的生活同步增加,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这里的潜台词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有害的,因为它妨害了个体的经济自由,而经济法在西方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参见梁慧星《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选》 法律出版社2003年P639。)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