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官司难”问题的调查报告(2)
更新时间:2006-01-17 14:50:08作者:未知
(二)人民群众诉讼水平不高。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很多人在诉讼中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举证意识不强,对判决执行中的风险认识不够,认为只要有理就应胜诉,胜诉后就一定能执行,把所有的责任都“转嫁”给法院,要求法院包办。一旦遇到风险以后,难以理解和接受,认为是法院办案不力造成“打官司难”。
(三)有的审判员观念陈旧,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认为只要实体处理没问题,程序上有些小问题不算什么,程序违法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审判人员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没有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存在“官了民不了”的现象,造成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仍不能服判息诉,四处告状,对法院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少数法院办案不公、不快,执行不力。从统计调查来看,少数法院办案不公、不快以及执行不力的情况客观存在。虽然数量极小,但产生的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声誉,另外,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也冲击和干扰公正司法。有的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各种方式,拉拢腐蚀法官。个别律师甚至蒙骗当事人,以给法官好处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钱物,败坏法院和法官名声。在收费方面,有的案件收取诉讼费高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缓、减、免诉讼费的案件,占审理收费案件总数的1.2%,比例不大。
(五)诉讼成本高。目前法院诉讼费是按争议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反诉、上诉、鉴定、执行等均需要预交费用,当事人打官司需要先准备一笔不菲的费用。另外,有的当事人还要聘请律师,律师的高额收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文印费等,这些费用相加,让当事人对打官司代价高昂有深刻的认识。
(六)法院办案经费紧张、设备落后。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法院、法庭由于办案经费存在问题,使得办案效率不高,异地执行无法正常进行。
四、克服“打官司难”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二)健全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采取切实措施严格审限制度,保障案件及时审结,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争;严格再审立案标准,解决终审不终的问题,解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三)改革和创新执行制度。“执行难”现在已经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该问题解决了可以说“打官司难”解决了一半。我们认为,对债务人故意逃废债务的,应制定对其进行制裁和限制行为的法律规定;对地方保护问题,应从执行机构设置上进行改革,以求对这一问题加以避免和解决。
(四)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加强宣传力度,采取以案讲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法院工作。从这次调查情况来看,认为打官司难的人员中,一些是听亲戚或朋友讲的,因此,人民法院自身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增大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活动,支持法院的各项工作。这次调查中,也有人是从报纸、电视中看到一些具体的案例,而认为打官司难的。要加强宣传和公共关系工作,减少对法院存在问题的夸大、歪曲的宣传,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增强法院公信度。
(五)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对于下岗职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农民工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工资的案件免收、缓收诉讼费的规定。继续关注弱势群体,依法减免诉讼费用,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的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加强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沟通与协调,健全两者之间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援助与法律援助的标准与条件,为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诉讼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