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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3)

更新时间:2006-01-18 14:22:59作者:未知

    法律行为与上述情形有些类似的变化也必须再次予以阐明:一个已婚的男子如果给他的情人做出赠与或者供养其生活的许诺,或者将其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或者将其作为遗嘱继承人时,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这种行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即该女性的目的就是“以固定的方式、持续性地从这种关系中不道德地获得报酬作为产业性的利益”(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厅1981年2月12日的判决书,马尔丹后列书第474页)。但是,如果该男子具有某种值得尊重的动机,或者是在一段长期的共同关系之后为了保障该女子日后的生活,或者是为了感谢她给予自己的支持、照料生活以及抚养等,从而给予该女子物质性的报酬,则这种行为总是有效的(请参照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厅1980年10月22日的判决书,法国《最高法院公告》第269号;以及德国联邦法院《新法律家周刊》1984年的2150页;《联邦法院判决汇编》的第109卷第15号)。
   
    三
   
    根据自由权利和经济秩序的原则,如果一项合同要被法律承认为有效,那它就不能包括限制任何人的人身活动自由和经济活动自由的内容。如果有这样的内容,则合同就会根据违背法国法中的“公共秩序”、英国法中的“公共政策”、或者德国法中的“善良风俗”的规则被宣告无效。瑞士法将这样的内容甚至通过一个特别的法律条文依法确定下来,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任何人不可以将其自由予以出让,或者承受损害法律和善良风俗许可程度之外的自由限制。②
   
    对这一点可以参阅的参考书有,贝尔纳尔《瑞士民法典注释》第1卷对该条文解释的边注,以及该书对该法典第162条的注释。这里引用了这一案例:一个借贷人依据合同向其债权人承担了没有债权人的书面许可就不可以更换住所或者更换职业、如果有新的借贷则债权人有权利支配其财产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一义务的承担是无效的(霍伍德诉米拉尔斯数据贸易公司案,1917年《商事判决汇编》第3卷第305页)。同样,如果一个作家或者一个歌曲作家和出版商达成一项长期的不可撤销的协议,授权该出版商将其所有文学作品或者歌曲作品予以出版时,则该项协议也是无效的(《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22卷第347号,施罗德歌曲出版公司诉马考莱案)。
   
    但是在一些非常狭小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活动自由权利可以受到合同的限制。比如加油站或者饭店业的经营者必须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承受只向一个确定的油料或者啤酒供应商订货的义务。因为这些供应商经常向加油站和饭店投有巨大的资金,而且他们相信可以通过分期清偿或者收取利润的办法收回投资,所以如果合同能够长期存在,他们会根据合同获得长期收益。假使法律不把这种长期合同约束力视为无效,这样资金一贯缺乏的加油站以及饭店经营业就不会有倒闭的风险,业已存在的合同伙伴就会保障这些行业需要的投资和借贷。因此,英国下议院许可上述情况下加油站可以承受5年期限的合同约束,同时它又认为21年期的合同约束则长得过分而不应接受(埃索石油有限公司诉哈泼斯汽车维修公司,《最高上诉法院判决汇报》,1968年第269号)。德国联邦法院也接受这种合同中的5年期限,同时它认为再长一些也是可以接受的(《联邦法院民事判决汇编》第52卷第171页)。德国法院认为,啤酒的供应合同可以把20年作为最长的期限限制,同时,至于这样的期限是否可以扩展到整个饮料行业的问题,也应该根据当事人之间关于最短期限的实际约定以及制造商对这些行业投资的数额来加以确定。
   
    对此可以参见的资料有联邦法院《新法律家周刊》1972年第1459号以及1979年第865号;此外与此情形类似的还有《联邦法院判决汇编》第114卷第2册第159页;奥地利最高法院《法律公报》1992年第517页。法国法院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完全是另一个样子。《法国民法典》第1591条规定,标的物的买卖价款必须“确定”;该法典第1129条体现了同样的思想:一个有效的合同义务必须建立在“标的物特定”的基础上。根据这些规定,法国法院会把上述提到的合同判定为无效,因为这些合同将长期生效,而合同生效期间标的物的价款必须有所改变,而且合同价款本身也常常是由当事人一方加以确定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论经营的好坏都要接受其标的物的交付。例如,一个出卖人约定了“以任何时候均可提起生效的价格单”作为前提条件,向买受人提供燃油或者饮料的合同,因此在法国法中就是无效的(法国大审院1982年1月25日商事与财税判决书,载《司法公报》第4卷第26号;法国大审院1982年10月5日商事与财税判决书,载《司法公报》第4卷第298号)。但是这样的判决很难以理服人。相关市场中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我们不必担心在这个领域里存在着供货人或者出卖人通过价格条款所存在的高价来剥削买受人。在这一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在指定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着供货商单方面强制性地要求买受人接受合同条款这一点,以及供货商是否通过合同不适当地限制了买受人的经济自由决定权。现在法国法院已经出现了采纳这种考虑的情形(参见法国大审院民事庭1994年11月29日的判决书,见《法律家杂志》1995年第2卷第22371页,以及盖斯丹对此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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