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法律规制(2)
更新时间:2006-01-18 16:57:13作者:未知
网络媒体的多元化传播手段具有整合效应。今天网络媒体已超越了早期单一的报纸电子版式样。网络媒体可利用的传播手段有:新闻网站、电子邮件列表、新闻组讨论和BBS、即时信息(IM)、视频会议、手机短信(SMS)和彩信(MMS)等。从各类上网方式看,无线局域网可以与普通互联网无缝连接,电子邮件和文本信息也可在手机与电脑、手机与手机之间互相传输,高速宽带网和第三代移动电话技术(3G)更是将不同类运营商的连接推向了新的高度。
网络媒体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仅是建立网络媒体法制框架的开端。
因网络媒体涉及到许多法律部门,本文仅探讨与网络媒体运行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律问题。
网络媒体的自组织架构与传媒管制
从网络发展的历史看,互联网最初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内部的研究者交流网络,随后又发展为美国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校园网。在1990年代互联网商业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媒体以异乎寻常的惊人速度发展,很快地取得了与传统媒体并驾齐驱的地位。
学术界通常把拥有5000万客户作为一个媒体成熟的标志。除了百年老店的报纸外,这个过程广播经过了38年,电视则经过13年,从1995年互联网进入商业化运作以来,互联网只经过3年就拥有了1亿多用户。1998年5月,在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上,人们开始正式提出"第四媒体"概念。
在一定意义上,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无管制"的传媒通道。众所周知,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其开放性,所以网络也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组织"。网络无国界可言,虽然互联网域名与数字分配公司(ICANN)的根服务器设在美国,但是从理论上说,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并没有控制权。正是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推动了网络媒体的高速发展。数年前有谁能够想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BBS都可以成为一种新闻传播媒介?
在改变媒体与受众关系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也对政府的传媒管制政策提出了挑战。
市场经济国家传统传媒管制政策的理论依据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传媒的公共资源属性,第二是传媒的社会公器功能,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资源的稀缺性(无线电广播占用频率),政府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角度对资源进行管理。后者则是从传媒的社会功能来设计管制制度。
按照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网络媒体属于电信数据增值业务。从实务上看,网络媒体管制的制度设计至少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管制理念,即政府依据什么理念来实施管理。
二、管制主体,依靠政府机构还是依靠产业组织。
三、管制方法,是维持网络媒体竞争秩序还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
无论怎样,像对外传统媒体一样来管制网络媒体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无法做到。依笔者所见,网络媒体管制的理想境界应当是管制与网络自组织开放属性这二者之间的均衡。
网络媒体资格的认定与监管
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术界相关研究,中国网络媒体大体上可分为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如人民日报的人民网、中央电视台的央视国际网站;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如商业网站新浪网、雅虎、网易等,后者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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