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下)(9)
更新时间:2006-01-18 16:34:16作者:未知
[63]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12月第1版,第201页。又参见[联邦德国]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燕宏远、张金言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1月第1版,第585页。
[64]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6页。
[65] 洛克在批判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天赋观念”时所提出的这一学说主张,成为了近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理论基础,对18世纪伟大的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和狄德罗等人有着重大影响。
[66]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著名思想家。1651年他在法国巴黎完成《利维坦》一书,对君权神授和教会大加讨伐,遭到法国当局和流亡英国的王党分子的强烈反对。所谓“利维坦”(Leviathan),是指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此为喻,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他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说明“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混乱状态(“战争状态”),因此必须有一个绝对集中而强大的主权来维持统治及其秩序。关于该书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第1版。
[67] 关于法律拟制问题,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 1822-1888年)爵士有过很好的论述,请参见[英]梅因:《古代法》(第2章),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第1版,第13-25页。
[68] 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政府公派学生到前苏联学习法律,要求学生“不准带任何旧法的书籍”,这些废除“伪法统”也抛弃传统法律知识的做法,就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也自然谈不上对旧制度进行超越。作为当时被选派的第一批留学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也谈到了这种体会。参见江平:《杂忆苏联时期的法律和法学教育》,载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一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第135-142页。
[69] 沈宗灵:《从〈中国21世纪议程〉看法律的作用》,载沈宗灵、罗玉中、张骐(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30页。
[70] [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全兆一、白厚洪、康振家译,全兆一校,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34页。
[71]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86页。
[72] 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治状态下程序与实体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本身就存在一种悖论的问题。
[73] 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6页。
[74]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7页。
[75] 这里要强调的是,由于我们过去在美好口号下践踏法律的灾难性经历,本人必要特别提示在变革过程中要注意适度和对既存制度之必要尊重,否则便会隐含另一种“专制”的危险。
[76] 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8月第2版,第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