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目的—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评述
更新时间:2006-01-18 17:03:15作者:未知
美国曾在80年代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反垄断法唯一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元派则指责一元派是在摇唇鼓舌和误导反垄断法。美国国会当时也曾以同样粗暴的方式参加了辩论。当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试图松动美国法院关于纵向价格约束一贯执行的本身违法原则时,国会竟然削减了对该机构的财政预算,扬言不愿意为这种活动资助一个美元。今天看来,美国人的这种做法近乎可笑。事实上任何一个反垄断法都不仅仅出于某个唯一的目的。欧共体竞争法尤其不是出于唯一的目的。这不仅可以从欧共体竞争法的条文得出这一结论,欧共体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第九个报告中,也明确阐述了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多元化目的。[1]这个报告明确指出,欧共体竞争政策是为了防止通过分割市场和建立出口障碍等限制竞争的方式重建1958年被拆除了的成员国之间的疆界。报告还指出,消费者和企业也可以从竞争政策得到好处: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成员国以最低价格购买商品,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共同体市场。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仅承担着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大任务,而且还得维护这个大市场的有效竞争
统一欧共体市场
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第一个任务是推动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这个任务实际上也是欧共体本身的任务。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指出,"为了实现条约的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目标,条约第3条f款委托共同体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使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这个目标主要是在1992年之前实现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以及在今后发展这个市场。"毫无疑问,欧共体市场的建立对欧共体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在经济上,随着大市场的建立,欧共体的企业就有可能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或者组合经济,从而可以节约它们的生产或者销售成本,而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也提高了欧共体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可能性,提高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了建立欧共体大市场,欧共体条约不仅以相当数量的条款规定了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的原则,而且还规定了共同体内必须要建立一个使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以保证共同体内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不受人为的限制。为了维护共同体内的有效竞争,这不仅需要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的贸易障碍如配额限制,而且还必须消除成员国以及成员国企业的限制竞争实践。很明显,如果允许成员国对本国的出口产品给予国家补贴,或者允许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建立出口卡特尔,通过成员国政府之间的谈判而开放了的共同体市场就会因为这些国家的或者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重新被关闭起来。如果一个成员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结成了卡特尔,排斥外国的进,口产品,这种卡特尔对成员国之间国际贸易所起的影响就如同国家间提高关税或者实行配额限制的后果一样。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市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市场内部实现真正的有效竞争。这说明,竞争虽然不能代表共同体市场,但是,没有竞争就没有共同体市场。
这里以欧共体委员会2000年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2条对法国足球协会在1998年举办的世界杯足球赛(CFO)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裁决为例,说明竞争法在统一共同体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个案件也是欧共体委员会在竞争法领域迄今最小的案件。案件的起因是,CFO出售足球赛门票的时候,仅对法国人提供邮购的方式,从而对其他成员国的公民实施了歧视待遇。案件的结果是,欧共体委员会对CFO象征性地罚款1000欧元。从竞争政策的角度看,这个案件虽然远不及欧共体委员会2000年初审查的美国在线AOL与时代一华纳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英国沃达丰公司(Vodafone)与德国曼内斯曼公司(Mannesmann)之间的合并那么重要,然而,由于足球赛的门票制度受到欧共体足球爱好者的普遍关注,这个裁决不仅对欧共体内其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者敲了一个警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欧共体竞争制度比欧共体其他任何制度都能更有效地干预市场,从而在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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