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2)
更新时间:2006-01-19 10:44:50作者:未知
1950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在罗马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明确认同《世界人权宣言》,并重申对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对《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权利获得普遍与有效的承认和遵守",承诺"作为具有共同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施行《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述的某些权利。"在这个人权公约的基础上,欧洲国家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迁徙自由、废除死刑等内容的"议定书",不断丰富和完善了《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内容和实施机制。《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规定,与《国际人权宪章》的理念及其内容比较接近,人权普遍性的思想和西方人权观的印记较为明显[6]。
国际人权文件记载的有关人权国际化和普遍化的内容和表述,既是各国国内人权实践持续发展和国际人权运动蓬勃推进的结果,也是各种人权理论和观念、特别是享有话语霸权的西方主流人权观念扩散的表现。当今世界,人权的国际化已不仅仅是一种国别层面、区域层面或者国际层面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现象,同时也成为一种影响全球的普遍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问题也愈来愈突显,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论。美国学者霍勒曼指出,"在最近的40年间出现了一种特别新型的人权,即争取普遍人权(Universal Human Rights)的运动。人权问题第一次不再简单地限于本地或本国范围的问题,不再简单地强调一个少数人集团或一个人权原则的问题。争取普遍人权的运动强调国际范围的人权。它试图发展一种超越于特定政治或文化背景的人权概念,并试图将所有少数人集团、所有正义原则纳入它的范围。"[7]人权走出国别、文化、地域甚至意识形态的主要动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惨不堪言的战祸,连同其难以置信的压迫和暴政,……意大利的墨索里尼法西斯政府、西班牙内战和佛朗哥的统治、日本军国主义及其残酷的占领政策,……(更为)严重的是希特勒纳粹的扩张和灭绝暴行,震骇了全人类的良知。"[8]鉴于这些暴行愈演愈烈,世界人民希望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人道的法律秩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诞生,以及各种人权国际保护制度及其机制的形成,都是这种共识重要产物。
然而,当人们在国际领域把国际人权文件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价值和人权标准,适用到不同文化的区城或者国度时,受到了不同的对待甚至抵制。抵制的理由林林总总,但概括起来看,主要是用人权的相对性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或者用人权的普遍性反对人权的相对性。正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指出的那样,在学术上,人们"当然可以提出'人权是真的普遍性观念吗'这一疑问,而且实际上,在至今为止的法哲学、道德哲学、人类学等领域中,从相对主义的角度,人们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疑问和批判。"[9]
一般来讲,所谓人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是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因而它具有普遍的属性。[10]美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意味着一切人,根据他们的本性,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职业、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11]人权是这样一些权利,它们属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所有的人,不管这些权利是否得到承认。人权是所有人仅仅由于是人而拥有的一些权利,不涉及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任何其他彼此相异的种族、文化或社会方面的特征。[12]
本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