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10)
更新时间:2006-01-19 10:17:13作者:未知
与纳税人秘密权保护相关的一项特权是职业豁免权。这项权利并不为纳税人直接享有,却是对纳税人秘密权的保护。主要是限制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权力。除了丹麦、芬兰、意大利、日本和挪威外,所有OECD国家均对自由职业者如律师和医生有不同程度的职业豁免,少数国家对银行等机构也适用同样的特权。例如,澳大利亚对法律顾问与客户之间传递的部分文件适用职业秘密规则保护,免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此类信息。比利时的职业特权适用于银行、信用和储蓄机构以及自由职业者。德国适用于自由职业者、律师和神职人员。美国适用于律师。对于银行提供纳税人的利息收入信息,一般限于总计数额,而不提供单项具体数额,同时,有上诉的权利保证职业豁免权的行使。[47]
与信息提供相关的权利还有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上诉权。纳税人履行信息义务的同时有权被告知信息提供的要求、目的和用途。该信息必须是纳税人有能力提供的信息,并且给予合理的期限以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信息权力的行使有异议时,通常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纳税人还可以向调查官(Ombudsman)提出申诉。
总之,在税法的遵从中,信息提供义务已经成为纳税人的一个沉重的负担,如何加强纳税人的隐私权、秘密权保护,同时又保障税务机关获得充分、必要的信息以正确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目前,纳税人隐私、机密和秘密权利保护已经覆及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传递、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税务机关与外国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传递。
3.税额确定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
税额确定程序决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数额。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等税种领域引进了申报纳税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定税收债权,只有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者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才进行修正或者重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申报纳税的方式下,纳税人的保护不仅没有降低其重要性,而且显得更为急迫。税务机关重新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数额,是建立在假定纳税人申报错误的基础上,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材料不充分或不正确。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在税额确定程序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纳税人则应有充分的机会证明自己申报正确,并且当履行该义务有困难时,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
具体而言,正当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有关税额确定的行政处分时,必须通知纳税人,并遵循某种法定的程序,如应根据税法、行政法规、通告等作出征税决定,决定书上应载明决定的根据和理由等。与此相对应,纳税人则应有权了解税务机关将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以及为何这样确定,他们有权知道税务机关在个案中行使裁量权的具体理由,他们也有权获知税务机关据以确定纳税义务的信息资料。在美国,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已经与税务机关充分合作,并已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那么举证责任转由税务机关承担,由其证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建立在适当合理的基础上。[48]保证纳税人享有获得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的资料和理由的权利,对纳税人非常重要,纳税人据此才能判断和评价税务机关税额确定的合理与否,由此决定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如何提出异议。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主动提供税额确定的有关资料及理由,纳税人为此申请复议的数量必然减少,因为纳税人因不明白和不了解税收确定的过程和理由而申请复议的占其中相当比例。不少国家已经规定有程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此类信息和资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立法应该规定信息对纳税人开放和透明,纳税人据此能正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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