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7)
更新时间:2006-01-19 10:17:13作者:未知
2.税法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权利(right to certainty)
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纳税人应该享有对法律确定性的合理的期待利益。确定性有两层涵义:其一,税法应是明确清晰的,其规定能够为纳税人清晰理解并遵从;其二,禁止对纳税人不利的溯及适用。立法机关必须保证立法的质量,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是清晰明确的,规则是可以理解具有实际意义的。只有税法明确清晰,纳税人便于理解,高度的确定性才有实现的基础。税法自公布之日才产生效力,一般不得溯及适用,如此纳税人才能从根本上获得高度的可预测性,才能在预知自身行为的税收效果的前提下,自主活动,实现经济自由。
由于经济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性,税法的修订和税制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任何确定性都只能是相对的。何况税收领域还存在意图逃税和避税的不诚实的纳税人,有时候为纠正已知的税法漏洞、税法制定中的疏漏和错误、以及避免国家财政收入因纳税人滥用税法预先公布和实际颁布之间的时效利益而遭受重大损失,税法也会有溯及适用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应严格限制于必要的场合,依据比例原则和有利于纳税人(in the taxpayer's favour)的原则来确定是否溯及适用。当一项规定是为了纠正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赋予纳税人以某种利益和权利时,则一般是无妨溯及适用的。
确定性权利直接关系税法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税法规定应是有意义的,也即纳税人能够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或者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但是,如果某项法律规定涵义不清或者规定不合理,或者出现了互相矛盾的法律规范,此时,为保护纳税人的确定性利益,法院应该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或不予适用,立法机关则有责任及时修订该条款。这一点,对普通法国家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在普通法系法律制度中,存在一种预先假定,即任何法律均是有意义的,如果法律按照通常涵义解释不通,那么法官有义务根据法律解释规则解释法律,寻找最具合理性的意义。这会对纳税人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如果法官赋予某项规定以新的涵义,这种涵义是以前从未适用过的,而该新的涵义一旦确定又被推定从该法律颁布之日起即具有效力,那么,纳税人很有可能为之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往往就是那些质量低劣的立法需要借助其中的宽泛的条款进行补缺,对这些宽泛条款的解释,无疑对纳税人的可预测性权利造成威胁。因此,税法规定清晰、具有意义,对纳税人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同样,对于矛盾规则应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因为,矛盾的规则必然使纳税人陷于不确定的不利境地。大多数国家,对于发生规范冲突的情形,有程序性规定允许法院进行选择解释和适用以避免不确定性。然而,如果法官选择的解释与纳税人信赖的解释不一致,而纳税人的信赖同样具有合理性,这时若适用法官的解释显然不公平。因为,没有理由让纳税人承担因立法的疏漏或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为保护纳税人在税法实施中的确定性权利,一项较新的制度――预先裁决制度目前在许多国家确立。纳税人可以对某项交易的税法适用情况预先申请税务机关的行政裁决,以便于税收筹划和经济安排。尽管对是否将申请预先裁决作为一项权利赋予纳税人,在各国尚存争议,但是,随着申报纳税制度的确立和普及,为减轻纳税人的遵从负担,避免行政不确定性对纳税人的侵害,缓解税制日趋复杂化与纳税人遵从困难的矛盾,预先裁决制度已为愈来愈多的国家所接受,且这种裁决已渐渐地对税务机关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拘束力。
与可预测性权利相关的是对纳税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当法律规定不合理时,纳税人有权信赖并遵从税务机关实际执行的规则行事。有时法律的适用会导致不合理或者不恰当的结果,这时政府的执行部门应该有权力不适用,等待新法律的颁布。但是有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则在法律外另行发布通告或者许可纳税人按照合理的规则行事,以避免不合理的法律适用结果的产生。这在英国非常典型,税务机关通常以法定外的许可形式(the extra-statutory concession)告诉纳税人如何处理纳税事务。[37]由于这种许可或通告通常是有利于纳税人的,因此,一般不会被诉至法院。但是,产生的问题是法律实际被许可和通告所替代,而法律却实际还存在。因此,应该明确纳税人享有一项法律权利,即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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