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4)
更新时间:2006-01-19 10:17:13作者:未知
(三)国内法律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第三个来源是国内法律,包括制定法和普通法。其中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主,但也包括与税收领域相关的其他法律,如信息法,隐私权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法,行政诉讼法等。目前,一国国内法律仍是纳税人权利得到保护的最主要的渊源,各国受超国家法或国际法的影响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也多是以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国内法律来实现的。在第三次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期间,各国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纷纷重新检视过去过滥且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加强了国内立法保护。例如,加拿大在1982年颁布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随后加拿大《所得税法令》据此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便与该宪章保持一致。美国则直接修改《国内收入法典》,先后于1988年、1996年、1998年集中颁布了三部《纳税人权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 )。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的隐私权法、信息法也是各国完善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德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瑞典的《数据法案》、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案》均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颁布实施的。[25]纳税人在日常税收征管程序中所享有的大量的、具体的权利主要还是源自一国国内法律,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将在后文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中予以祥述。
(四)行政规则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第四个方面的来源是行政规则。在各国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同时,税务机关也适应形势的需要,开始转变行政观念,主动视纳税人为顾客,以纳税服务为宗旨,为纳税人提供礼貌、专业和便捷的行政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中,制定行政规则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较为典型的是颁布《纳税人权利宪章》或是《纳税人权利宣言》,尽管这些宣言、宪章大多不具有法律效力(美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除外),但其中对纳税人权利的承诺确实为征税机关自身所遵循,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法定权利之外的更多保护。此外,征税机关根据立法制定的适用于具体征管程序的行政指导规则,在现代行政公开和信息自由的推动下,也逐渐对纳税人公开。而且,受禁止反言规则或诚信原则的约束,这些行政性解释和规范能为纳税人提供更高的行政确定性保护。再如,加拿大收入局首创的预先裁决制度,也非立法所规定,但却显然扩展了纳税人权利,如今也成为所得税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受纳税人欢迎。[26]因此,在现代服务行政体系下,征税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也逐渐不再是行政裁量的任意,而是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保护的权利渊源。这也是税务机关改变自身形象,重赢纳税人的信任与合作,建立新型、友善的税收征纳关系所带来的必然变革。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方式
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来源相对应,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和三种方式。两个层面是指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尽管国际层面的保护需要经由内国保护来具体实现,但是超国家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一国的国内法律产生愈来愈大、愈来愈直接的影响,这使得纳税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已变得愈来愈重要。前述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显然已经受到纳税人权利区域性合作和国际保护的重要冲击。以欧盟法为代表的超国家法已经成为影响内国法律的重要权利渊源,同时人权的区域性和国际性保护,也使纳税人的基本人权能免受一国国内法保护滞后的侵害。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的直接适用,就使议会至上的英国意识到国内司法审查的滞后,开始考虑建立有效的内国司法审查的机制,以应对国际人权保护和司法审查的压力。[27]此外,一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一般国际准则,尤其是国家间因国际税收协调而普遍缔结的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均使纳税人权利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国际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三种保护方式则是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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