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10)
更新时间:2006-01-19 10:44:50作者:未知
三、人权的国际化
现代人权与18世纪自然权利的区别之一,是人权已进入国际领域,具有国际化特征。尽管18世纪的自然权利观把人权视为所有人的权利,但这种理论更多的、更主要的是被当作合法反抗政府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由国际社会对侵犯人权的政府进行合法调查和实施外交与经济制裁的标准。尽管许多国家依然强调其主权和防止外界干涉其内部事务,但国际社会现已确立了对任何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调查和非军事制裁的原则。
国际人权学者一般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建立的欧洲人权国际保护系统是当代国际人权保护中最有效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欧洲人权委员会负责调查政府或个人的申诉,欧洲人权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解释和应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案件。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须接受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供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程序。根据此公约成立的人权委员会有三项职能:第一,审查缔约国按照公约要求提交的报告;第二,受理、审议、调解一个缔约国对另一个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第三,受理、审议、调解由缔约国公民个人提出的申诉。第三项职能是由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仅对议定书的签字国有拘束力。
美洲国家组织也存在着类似的人权保护系统。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在人权国际化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设立了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政府依公约要求提供的报告;受理成员国之间的违约指控和个人对国家的申诉。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负责对《美洲人权公约》和其他人权公约做出解释,并对成员国间有关侵犯人权问题的指控或争端进行裁决,但法院的裁决无强制执行力,由各国自愿遵守或执行。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规定在非统组织内部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成员国执行《宪章》情况的报告;受理国家间的指控;促成人权问题的调解解决。
亚洲地区由于各国文化、宗教、社会、经济和法律等传统存在各种差异,故而很难制定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并设立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但亚洲国家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亦主张进行一些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这种主张在一些亚洲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实施。
也有的西方人权学者认为,现代人权发展是一场理论与实践的革命,表现出三个特征:
第一,人权的宪法化。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人权的内容载入宪法,以专门规定人权,并授权法院保护这种权利。以作为最高法的宪法来确认人权,从而把人权的保障提到了至高的法律地位。
第二,人权的国际化。人权已形成了国际共同标准,任何国家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事,该国政府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国际人权保护是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国际责任,但不能滥用。
第三,人权的民主化。在人权保护中,非政府组织的保护作用日益重要。在政府不足以保障人权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更为明显。而且,有些方面的人权(如妇女、老人、儿童等的权利)由非政府组织来保障效果更好。
[3] 在联合国领域和区域领域,各种国际或者区域性的人权公约、条约、宣言、议定书等等,已达数百项之多,可以说,在国际人权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人权保障的"有法可依" 。
[4] 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2月出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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