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4)
更新时间:2006-01-19 10:44:50作者:未知
上述两种不同的认识在争论中形成了两个派别:人权普遍主义和人权相对主义。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不仅属于人权哲学范畴的基本问题,讨论也不仅主要是一种哲理性与思辨式的,这种讨论同时还有着深刻现实背景和意义。早期的"人权的普遍性是那些被排除在人权之外的殖民地人民和'有色人种'等向欧美诸国政府和社会所提出的主张。也就是说,人权如果是人之一般的权利,那么'有色人种'和殖民地统治下的人民不能受到人权保障就显然不符合道理"。对此,"欧美诸国举出殖民地人民的宗教、文化和传统等一些今日'相对性'论者所援用的种种理由,拒绝承认'有色人种'和殖民地统治下的人们对人权的平等享受。"[18]概言之,人权的普遍性问题,最初是由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针对西方列强提出来的,是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思想武器和奋斗目标。而到了197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更多地关注、某些西方国家积极推行人权外交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受到各种压力,讨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愈来愈多地成为论辩双方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此时,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虽然仍表现为哲理范畴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交锋,但在其背后,却深深地包藏着为不同政治(国家)利益、不同人权政策、不同人权制度辩解的动机,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集中地表现为广大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对峙。与初期讨论人权普遍性和相对性所不同的是,这时的西方国家成了人权普遍主义的主张者,而非西方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成为人权相对主义的坚持者。[19]
尽管不少发展中国家持人权相对主义立场,但是它们对人权的见解也不尽一致。正如亨金教授研究所显示的那样,"在当今第三世界已成为重要力量的国际舞台上,它们经常而且是一致地宣布了对人权的尊重。第三世界中的100多个国家有自己的现行宪法,并在宪法中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但是,第三世界并不具有一个共同的传统,一个共同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者一个共同的权利观念。"发展中国家从英国、法国、美国、前苏联等国家的宪法,以及从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区域性的人权文件中学习,借鉴人权文本、词汇、制度和程序的时候,"它们则不必接受权利观念和哲学观点,"它们给予"借鉴而来的人权概念以一种特殊的风格",一种本土化的解释和变通,使这种借鉴来的人权观念"也受到具体的文化、历史、地理、领导与财富的影响",[20]从而或多或少地具有了人权相对主义的品味。
根据人权普遍性和相对性的具体的不同观点,国际社会对人权国际保护形成了"三种主义"--绝对不干预主义( Absolute noninterventionist )、有限干预主义( Limited interventionist )和广泛干预主义( Broad interventionist )。绝对不干预主义认为,只有对侵略的正当防卫才能使用武力自卫。有限干预主义认为,只有在人权受到极端侵害的情况下,如种族灭绝、大规模屠杀或实行奴隶制,才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广泛干预主义认为,在严重侵犯人权而无需达到灭种罪之程度的情况下,可进行人道主义的干预。[21]
从范围来看,这是一场跨国界、跨区域、跨文化的讨论。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和东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是完全对立的、绝对分明的两个阵线。
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在哲学上不完全是相互对应的概念。按一般的理解,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应,相对性与绝对性相对应,但在人权理论领域,国际社会更多的是用相对性来与普遍性对应使用的,这也许是一种约定俗成。
人权普遍性和相对性的讨论,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根据、人权观念的文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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