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下)(10)
更新时间:2006-01-17 17:07:54作者:未知
[54] 参见[英]巴里o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2页。其实,这种对"共同法"的追求在罗马法发展的两个时期都是一致的。
[55] 有人在法律"全球化"和"国际化"之间进行一些区分,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实际上,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国际化更为深刻的一种发展。
[56]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星期六),第6版。
[57] [英]施米托夫:《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载[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程家瑞编辑,赵秀文选译,郭寿康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0页。
[58] 诚然,承认这种趋势对我们是痛苦的。因为"全球化的含义实际上意味着西方就是标准,全球化是西方的全球化,不是中国传统价值语系的全球化,全球化意味着西方文明的话语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普及。"参见陈春文:《全球化格局与中国的私民社会传统》,载《科学o经济o社会》1999年第2期。
[59] 参见[美]D.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
[60] [英]安东尼o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黄平校,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3页。
[61] 郑昕:《康德学述》,商务印书馆1984年8月第2版,第169页。
[62] [瑞士]奥刘佛o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董守云译,左羽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46-47页。
[63] 参见[瑞士]奥刘佛o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董守云译,左羽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29页。
[64] 参见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理论》,载《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1日(星期六),第6版。
[65] [德]沃尔夫岗o塞勒特:《从德国商法典编纂历史看德国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邵建东、焦美华译,载范健、邵健东、戴奎生(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第四届费彝民法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2页。
[66] [美]汉斯o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6-337页。
[67] 参见[英]巴里o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56页注释①。
[68] 晚近国际私法的这种集中化的发展趋势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保留国际私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的专篇专章的立法方式;另一种是制定专门性的国际私法,即法典化。法典化国际私法立法的典型有罗马尼亚、意大利、列之敦士登和突尼斯等。参见韩德培、杜涛:《晚近国际私法立法的新发展》,载韩德培、余先予、黄进(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o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12-13页。
[69] 参见[美]汉斯o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3-334页。
[70] [美]汉斯o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