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9 15:15:38作者:未知
最后,数字化网络技术冲击了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下的流览与阅读很难区分,私人性复制行为事实上已经抢占了作品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如何平衡著作权与社会利益,必须寻找到新的平衡点。
2、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配套制度不完善造成了一些问题
调查显示,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在调查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上,虽然没有企业否认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但却仅有21.6%的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在“未制定”的状态。而且对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上,还存在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培训和教育的(占5.9%)现象,大多数企业也仅是“一般宣传教育”(占49%)。同时,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或人员设置问题上,也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只有13.7%的企业聘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含专利和商标代理人)。这些都表明,我国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相应的企业自身的保护制度还需要健全和完善。
(1)高技术企业在专利申请与专利权侵权防范方面的经验不足
前文已述,我们立法和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的因素,但同时还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在专利申请方面不具备专门素养,缺乏具备一定水平、熟知法律与文书撰写的人员。正当的申请步骤尚且不说,在申请文件的准备中也存在困难。文件不能及时集全,在申请过程中又往往经历几递几退的周折过程,大大阻碍了专利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还有7.84%的企业因“忘记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
在专利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高技术企业缺乏维护自身的专利权益意识。例如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而在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才流动中,有“保密及竞业禁止规定”的仅占39.2%,而占21.6%的企业则没有此规定。在专利开发中,缺乏对员工保密责任的教育;在专利实施中,没有事先预防专利权被侵害的防范措施。这种只重研究开发、不重保护维持的做法,实际上使得专利实施的效益大减。而专利权一旦被侵害,高技术企业又缺乏应付侵权行为的经验,甚至在侵权的证据收集上也有不能胜任的情况,更无法对专利侵权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特别是在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由于惧怕地域限制带来的诸多不便,以及传统的厌诉心理,加之对自身起诉、应诉能力的怀疑,造成高技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无力保护自已合法的知识产权。
对司法缺乏足够的信任,又是高技术企业在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的另一个问题。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素质评价上,仅各有1.9%企业认为“很好”和“好”,大多数认为“尚需提高”(占51.0%)或“不称职”(7.8%)。这固然反映了我国司法环境中固有的缺陷,但作为企业自身而言,这也是高技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正常正当权益的表现。传统的管理体制使得高技术企业形成了对行政执法的依赖,而专利法中对于专利管理机关地位的强调更加强化了高技术企业的这种心理。在征求企业对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的看法时,有60.8%的企业选择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而相应的持“加强自我保护”观关的仅占33.3%。然而,我国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具体职能、处罚权的行使等,又尚无系统性规定,盲目依靠专利管理机关的保护会由此而丧失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2)高技术企业在商标的管理方面还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