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19 14:32:47作者:未知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意味着人、物资、资本和服务合法和自由的流通。而要保证这种流通,普适性的法律将发挥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前述的关于法治的地方性阻力,不仅对法治本身,即使最作为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都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要保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发展,建立全国性通用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在以下方面采取必要饿措施。
首先,法治观念的确立。这意味着,第一,应该从现有的"依法治X"形态向权利自主形态转变。法治不应再简单地作为工具存在于社会之中,而应作为体现社会最高价值的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指导地位。向来的工具主义,以及极具工具主义色彩的"依法治国"的口号,其积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显现出不足,反而化为消极;第二,法治应该是普适性的,不应受制于局部的、地方的利益和要求。更不能受制于仍然存在于中国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裙带关系、宗族关系。
其次, 在多元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健康的政治、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实际上指的是政权运作的法治化从中央向地方延伸,避免政策施行中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复现于社会。因此,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以法的方式确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化解实质上紧张的地方和中央的关系,避免法律实施的地方化,是发展法治的明智选择。
再次、继续推进中国的社会结构改革,通过改革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教育的、农村的和都市的社会结构,建立稳定的法和制度,确立人的基本价值,实现人、物资、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在稳定和制度框架下的主体流动,意味着各种稳定的规则逐步能够"随人而行",以检验其普适性。
还有,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实现法治的国际接轨,这已经是有识者的一般共识。中国已经决意加入WTO,有关适应性规则也陆续诞生。表明了中国在各个方面、尤其是在经济上逐步融入世界范围。为此,中国的法治也将经受最大的挑战和检验。
四、结句
中国对法治的理解受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观念以及司法传统司法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会引导国人排除法治,而不是追随法治。 中国的社会基础中,上述因素的弊端正逐渐被一般人所认识,通过法治建设,革除这些弊端,对于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从根本上改变排斥法治,建立能够容纳法治的社会,绝非简单。
中国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愿国人为此共同努力!
[1] 晓龙:《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载于《公共论丛》1996年第2期,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2页
[2]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5页
[3]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伤害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5-151页
[4]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长999年版第77-78页。
[5]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二把手49-362页。
[6]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276页。
[7] 昂格尔对中国没有没有走向法治之路的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由于缺乏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依笔者的意见,对多元主义以及宗教思想加以排的势力,首先来自地方。
[8] 这里使用或许的字眼,主要是怕由于自己对苏力观点的理解有误而用。
[9] 周天玮,前注书,第204-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