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2)
更新时间:2006-01-19 14:33:29作者:未知
很显然,在理想的法治与现实的法治追求行动中出现了不可不重视的距离。因为,如果忽视这种距离,可能会造成目标的设定与目标追求行动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如果说,这是一种物理上的距离,社会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来缩短。可是,作为一种理念上的距离,恐怕不能够等待某种技术的出现才求得其解决方案。因此,及时地审视这种距离,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进行及时、适当的调整,不容置疑,是必须且必要的。
然而,在中国出现的上述的距离,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这确实是令人十分关心的。有学者指出: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其实是以建立法治社会作为目标的。尤其是,通过法制建设,法律至上权威的观念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层次的确认。但是,在涉及法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时又指出: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秩序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各种社会经济秩序,一直是十年改革和发展、包括法制改革和发展的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此,可以直观地说,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实现"安定团结"似乎已经成为法制=法治的必然任务。这又是值得我们忧虑之点。
无可辩驳的事实是,经过20年左右的法制建设,中国的确开始逐步摆脱了人治的阴影,人民享受的权利和自由比中国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广泛和坚实。然而,在对作为改革结晶的从法制向法治转化这一社会现象进行考察时,不应忘记的是,中国的法治依然面临着来自社会基础的巨大制约。
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与中国社会结构的制约性影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向来是表现为头大尾小。一方面,某一个集团依靠军事力量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稳定却是以脆弱的家庭和宗族为基础的。以家庭和宗族为基础建立的中央集权的脆弱性表现为:中央不得不依靠地方的势力封建割据来维护中央的集权。由此而来,中央不得不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包括全国税收、军事、司法等等国家级的权力。权力下放的结果,势必造成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紧张。然而,历代政权为了摆脱这种紧张关系,采取的是要么让步,要么消灭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这种比较单纯的手段。而不是选择通过某种具有制度性的约定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各安其守的目的。因此,中国历史上貌似强大的中央集权,却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及规则。地方性司法、地方性规则的惯力十分强大,它们直接地阻碍了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同时也为全国性规则的形成制造了障碍。以18世纪清王朝的政权建设为例,中央政权的权力机关在被地方性权力侵袭到极点时,中央政权实际上名存实亡。随之而来的地方性的以家庭和宗族为根基的权力网络蔓延,并支配地方的民生。 中国在19世纪下半叶以后遭受列强入侵,而缺乏有效抵抗、终于丧权辱国的主要原因,向来被归纳为政府的腐败无能。然而,其中地方性势力对中央政府的抵抗,地方性势力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形成"一盘散沙"的格局,不能不说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中央政府的强大和建立适合全国的"法治"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如果没有通用于全国性的规则,则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政治运作和经济沟通。其结果必然导致政令、法令的分散。
这样的情况,在强调法治的当今中国,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去不复返了。然而,在以法治为目标而实施的法制建设运动的推动下确立的法治理想和法律至上观念,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是否能够扎根结果,并不仅仅是令人怀疑的问题,而是出现了社会对法治形成阻碍的现实。在我们声称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同时,法制的实施也出现了地方化的弊端。在法制实施的过程中,这种地方化突出地表现于司法过程中。在司法改革中,人们痛心于司法权力的地方性分散,而疾呼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当然,如果仅仅是局部性的地方保护主义,肯定尚不足以令人们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