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6)
更新时间:2006-01-20 10:33:23作者:未知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状况障碍分析
自从我国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毕竟现在还处于转型期,在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有很多不确定和不成熟的因素,因此现行的体现市场化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么滞后,要么相当超前,有许多值得深入变革的地方。比如我国建立了环境信息制度,但是在哪些环境信息公开、如何公开环境信息、企业和个人如何索取环境信息资料以及不公开应公开的环境信息或公开错误的环境信息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很不健全。不健全的环境信息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必然使外商丧失许多利益,从而诱发许多纠纷。
5.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障碍分析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者是人。而只要是人,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与追求个性,如果失去了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就会因为制度实施者的利益衡量与追求个性走调甚至变性。这就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地方特别是基层得不到落实的最根本原因。如果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实施中遇到"近视"的地方保护主义,那么那个地方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因地方政府追求税收短期的增长而受到外国低劣的产品、落后的服务、技术和设备的侵入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监督、削弱地方轻视环境保护的经济增长主义势力则会遇到地方既得利益者的强大阻力。
(二)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要求兼容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分析
虽然存在众多障碍性因素,但是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是存在与WTO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兼容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的适应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WTO对其成员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实行产品、人才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这个特征在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实践证明在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存在。因此从本质上讲,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一些不涉及意识形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环境保护市场调控制度)从根本上讲不存在质的和不可逾越的学习障碍,两者之间可以"对话",并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借鉴和移植还是可以逐渐适应WTO 原则和规则的要求的。
其二,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的适应奠定了基本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加入WTO,是为了从开放和自由的多边贸易体制寻求比较优势,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我国虽然比发达国家起步晚,但是起点比较高,从1993年起,我国开始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环境保护工艺、设备、技术与工程的采购、环境咨询与技术服务等产业的市场化历程,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采用了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的淘汰制度,并正在动植物产品的检疫、绿色标志及ISO14000系列的认证方面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相信在幼稚工业保护的例外规则的扶持下,我国的绿色产业将很快获得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其三,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成果已经为适应WTO的要求奠定了基本的法制基础。
从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虽然目前面临着进一步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挑战,但已经形成了体系比较完备、结构比较严密且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我国目前除了对计划经济制度下创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计划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税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进行市场化变革和完善之外,还在结合实际创设和实施综合决策制度、环境规划与宏观调控制度、环境信息制度、风险预防制度、环境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污染集中处理制度、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淘汰制度、污染物的总量与浓度控制结合的制度、生态安全等新的制度。这些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逐渐组合成由环境保护法律、规划、政策与决策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环境保护法律权利、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环境保护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环境责任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体系六个方面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权利(力)享受、义务履行与责任的实现制度体系。这样可以减轻今后出现的WTO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适应阵疼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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