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3)
更新时间:2006-01-19 17:19:18作者:未知
[10]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11]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244页。
[12]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29页。
[13]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83页。
[14]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617页。
[15]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上)。
[16] 今野源八郎编:《交通经济学》,青林书院新社1973年版,第226页以下。
[17] 引自第22次交通政策座谈会上,三谷浩日本首都高速道路公团理事长所作专题报告:《面向21世纪--迎接道路交通的新挑战》第二部分〈世界道路交通的进展与课题〉,载财团法人运输政策研究机构网站主页(www//jterc.or.jp)。
[18] 今野源八郎编:《交通经济学》,青林书院新社1973年版,第227页。
[19] 我国道路发展的简洁叙述,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20] 根据四轮网站主页(www//:yonrin.com)Copyright.2004auto-japan提供的信息。
[21] 2003年6月10日日本《中国经济产业新闻》中国情势24经济新闻报道中国《中新网》信息。
[22] 今野源八郎编:《交通经济学》,青林书院新社1973年版,第228页以下。
[23] 谷志杰等主编:《交通事故处理及其预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24] 段里仁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手册》,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25] 根据谷志杰、丛国权主编:《交通事故处理及其预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以下;2001年5月12日《法制日报》;2002年4月16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等报道和文件。
[26] 2005年1月14日人民日报。
[27] Hein Kotz:〈欧洲机动车事故责任〉,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3页以下。
[28] Prof. Dr. Dr. Claus-Wilhelm Canaris:《欧洲大陆民法的典型特征》,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9]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0页以下。
[30] 参见潮见佳男:〈德国损害赔偿法规定的修改与交通事故赔偿法的课题〉,载《民商法杂志》第125号,第147页以下。
[31] 关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详请参照前引拙著中的相关章节。限于篇幅,这里只探讨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
[32] 见前引段里仁主编书,第11页。
[33] 见前引段里仁主编书,第141页。
[34] 见前引段里仁主编书,第231页以下。
[35] 步行者的高速公路不得进入义务和机动车的保护已进入步行者义务都需相关义务人配合,这个相关义务人就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的管理者。如果这个相关义务人不履行其配合义务,未明显标志匝道出入等标志,致使机动车辆没能够发现有入口,而发生了车辆或者人员进入的事故。或者高速公路、封闭道路上有破口,致使步行者能够进入,遭受了损害时,受害人的过失相抵就应该给予减轻。经常有人从高速公路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撞死伤的情况出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修复破损的地方,或者调查是否高速公路确实给行人造成了不便,应该修建安全的过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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