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8)
更新时间:2006-01-20 10:57:21作者:未知
首先,这些差别对待没有实现起码的形式平等,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孕育和确立了形式平等的观念和制度要求。所谓形式平等,也表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平等地位、资格,具有均等的机会。形式平等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人们只有具备了平等的地位和资格,产品交换才能是自愿的,市场交易才能有序进行。此外,只有在平等交易的前提下,才会形成知识、技术、管理方面的竞争,才会促进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只有充分的竞争,市场显现出来的价格信号才真实可信,由其引导的资源配置才是最佳的。由此可见,没有形式平等就没有市场交易,就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激励,就没有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我们需要维护平等的交易秩序,需要借助竞争来促进社会的发展,需要利用价格信号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形式平等仍是起码的必备条件。
其次,差别对待使得农民和民工没有大致均等的能力和手段参与竞争。市场经济鼓励竞争,鼓励奋发向上,以此来促进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然而,要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需要保障市场主体具有大致相同的手段和能力参与竞争。而竞争手段和能力的缺乏,可能出自两种原因,一是自身的努力和勤奋不够;二是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制度上的歧视,家庭出身,先天的资质等等。因此,一个鼓励竞争的制度,就应当尽可能消除制度上的歧视,对那些由于家庭出身、先天资质等偶然因素所致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救济和补偿,帮助他们获得接近于普通人的竞争手段和能力,消除各种偶然因素对市场竞争形成的影响,保证市场的酬劳只和个人的勤奋、开拓创新对应。而在我国当前,由于悬殊的城乡差异,农民和民工以及他们的子女,仅仅由于出身的原因,没有一个大致平等的信贷、健康、医疗和教育条件,使得他们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了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能力和手段。由此造成在许多领域,农民和民工基本上是无法参与竞争的,使得这些领域的竞争只在人口数量相对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实际上是很不充分的,大量的人力资源被置于竞争之外,他们的潜力得不到挖掘,他们的斗志和热情得不到激励和发动。因此,这样的制度安排,既不公平,也无效率。
第三,差别对待和政府角色的公共性不相符合。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直接负责全国经济的经营管理,为了追求生产的效益和特定产业部门的优先发展,可以采取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超经济强制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从经济利益的经营者角色超脱出来,成为单纯的公共管理者,公共性成为其首要属性。而公共性必然要求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和资源分配时一视同仁,政府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之外不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为了形成统一的大市场,政府职能的公共性还需要超越狭隘的户籍和身份视野,不能基于和公共福利无关的特征对市场主体进行区别对待。财富的增长和社会发展主要是作为自由竞争的结果自然实现的,而不是政府直接追逐的目标。而在我国当前,在前述的差别对待中,政府在教育、医疗、保险、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源分配中,在城乡之间实行差别对待;在城市中,对外来人口、民工等在就业、教育、保险、住居、医疗等广泛的领域实行差别对待,这些差别对待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公共属性是不相符合的,因为这些差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解释为对部分主体有益,而不能解释为是整个社会公共福利发展的需求。相反,正如前面所证明的,这些差别对待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作用的发挥,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共福利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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