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0 10:45:04作者:未知
可以说,我国的党政现实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有差距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公”是相对于“私”的概念,它与“私”的划分是相对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可以转化为“私”,“私”也可以转化为“公”。如《孟子•离娄上》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因此,确立“为公”的思想和方法,不仅要理解公与私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且必须遵守两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规则。另一方面是,党内少数腐败分子的以权谋私行为,还将长期存在,并将危及到党的“执政为民”的性质。2002年底的一个全国性调查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的群体”。“当前城市面临着两个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一是失业下岗问题,占被调查者的70.4%;二是腐败问题,占被调查者的54.7%。这项调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28]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无产阶级政权的雏形巴黎公社,因为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取消了常备军和官吏两项最大的开支,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而国家公职人员是社会的公仆。这是巴黎公社第一次确定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新型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列宁对这些体现巴黎公社作为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本质的重要经验始终极为重视,并在领导苏维埃俄国的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加以贯彻。[29]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的政党论》一文中指出:“《共产党宣言》也以‘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联合体为最终目标,但是一切人的自由这一目标应以一切人的自由限制为手段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的见解是与所有的其他个人主义的见解相伴随的一个背理,是已经由社会契约论想极力解决的法哲学上的个人主义的根本问题。但是,从对社会主义的‘市民的’个人主义关系看,产生了其战术方向的二元性。因此,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形式,即无产阶级的独裁,一方面被理解为是作为民主主义的多数人的支配,另一方面则被理解为是作为无产阶级精锐的少数人的支配。这样,在前者的形式中,社会主义的思想与民主自由主义的思想互相缠绕,在后者的形式中,它与法治国家和民族国家形式至少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暂时的脱离。”[30]因此,中国共产党只有正视这一现实与理想的法理关系,才能坚决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好党风政纪,保持为人民谋利益的公仆本色。
四、结语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三个代表”的实践是“老式的意识形态的运动”(old-style ideological campaigns)。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三个代表”的理论完全没有停留在单纯的意识形态领域,而是已经上升到了宪法的前言和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为核心的社会实践,这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
列宁在《怎么办?》一文中指出:“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31]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党,就不可能是一个先进的党。以原苏联共产党为代表的苏联东欧共产主义政党,因为放弃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科学社会主义及其政党理论,因此不可避免地滑向了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就业已存在的社会民主党及其思想延续的民主社会主义路线,结果是导致了共产党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执政地位的丧失。相反,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力,就是因为能够坚持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行动指南。因此,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和理念的关系角度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论体系正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规律的法理学阐释,它的法理基础来自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