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CPA全国统一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简章
2007-04-18
更新时间:2006-01-20 18:03:13作者:未知
[8] [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2页。
[9] 同注[4],S.100-104.
[10] 该论文的中译文《法律上的人》,载于[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56页。
[11] 该论文的中译文《阶级法与法理念》,载于[日]铃木敬夫:《论自由的社会主义》,《札幌学院法学》2004年第20卷第2号,第343-350页。
[12] 拉德布鲁赫指出:新的人类形象,与自由主义时代的自由、利己及伶俐这一抽象的图式相比,远是与生活具有密切联系的类型,与此相适应,权利主体的知性、经济的、社会的势力关系这一因素也将被共同地考虑。这样,法律上的人,已经不是漂流的鲁滨逊和最初的亚当,即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社会中的人,即集合人(der Kollektivmensch)。但是,这样,随着法律上的人的类型向社会现实的接近,权利主体也分裂为社会的、并且具有法律意义的多种类型。这在劳动法中特别显著。劳动法,大概是,与自由主义时代中商法的意义一样,在社会性的法律时代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中的人》,[日]桑田三郎等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第11页。[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13] [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有斐阁(1934年初版)1957年版,第19页。
[14] 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34-35页。
[15] 现代德国法仍然严格地把自己划分为私法和公法。其中私法主要包括民法、有关商业的法、公司法、有关财产和租赁的法、雇佣法、交通和公共赔偿责任法、保险和知识产权法等。公法则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参见Howard D Fisher, The Germ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Languag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London, 1999, pp.27.
[16] 陈根发:《日本“法体系”划分中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网》2004年12月。
[17]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日]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第105-107页。[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85页。
[18] [日]我妻荣:《近代法中债权的优越地位》,有斐阁1953年版,第7页。
[19]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0] 同注[4],S.105-S.106.
[21] [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日]田中耕太郎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69年版,第199-200页。
[22]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10 Aufl. , S. 62.这一名言也被译为:“在民主国家中,党派是宪法生命的最重要器官,是钟表的各个部件保持运转的喧闹。”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23] 陈根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法理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第9页。
[24] 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学思考——读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有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105页。
[25] [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26] 同注[4],S.108-114.
[27] [日]尾高朝雄、碧海纯一:《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版,第142页。
[28]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29] 同注[21],第402页。(法哲学)
[30] 陈根发:《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第171页。
[31] 同注[21],第388页。
[32] 最近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提出“全球化”理念及其相关论述之前,美国的庞德就已经在20世纪50年代意识到了“世界法”及其赖以为依凭的各种社会和经济情势对法律目的在20世纪的型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这也是庞德深受社会功利主义领袖人物耶林有关“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制者”的思想以及新黑格尔主义权威代表柯勒有关“法律先决条件支配法律”的思想的影响所导致的结果。的确,有关“世界法”的图景在庞德那里还只是一个带问号的设想,但是他毕竟洞见到了这个大问题的存在。参见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载[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与庞德相比,可以说拉德布鲁赫是早先一步对“世界法”的构想和理论提出了同时代无与伦比的宣言。
[33] 石文龙:《“入世”与我国法律观的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5期,第4页。
[34] Editor by Christopher Berry Gray,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 Encyclopedia, Vol.Ⅱ,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9, pp.594.
[35] [德]拉德布鲁赫:《社会主义的文化理论》,野田良之、山田晟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版,第125-126页。
(本文根据两位作者2005年4月25日在汕头大学联合演讲的内容整理而成)